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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合同纠纷起诉状

段文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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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浏览 2025-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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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互联网合同纠纷,主要有协商、调解、仲裁、诉讼四种途径。首选协商,争取双方达成一致。协商不成,可求助于第三方调解。若合同含仲裁条款,可申请仲裁。如仲裁无果,最后可诉诸法院。整个过程中,应保存好证据,如合同、沟通记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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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医患纠纷申诉书范文 申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址:××××。联系电话:×××××× 申诉人(原审原告):×××,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址:××××。联系电话:×××××× 被申诉人(原审被告):××院,法定代表人:×××,电话:×××××× 案由:申诉人因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县人民于××××年××月××日作出的(××××)××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和××市中级人民于××××年××月××日作出的(××××)××民一终字第239号民事判决,特依法提起申诉。 请求事项: 1、两级 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准,判决不公正,特提起申诉,请求改判。 2、请求判令被上诉人的各项经济损失以及 一、二审及申诉的诉讼费、鉴定费。 事实与理由: ×××××× 二审不支持申诉人申请重新过错鉴定,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当事人对人民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的规定。 1,被上诉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医疗技术规范 ×××××× 2、《×××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是错误的,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 申诉人认为医疗机构存在过错,对鉴定结论错误不服:医院对相关的材料(包括病历资料、辅助检查、封存药品等等)存在大量伪造、篡改、更换的行为,所提交的材料本身就是不真实、不合法的材料。司法鉴定是依据这样的材料做出的鉴定结论的,本身的鉴定结论就是不能够作为判决的法律依据。检材失去真实、完整、充分、合法的证据,则鉴定意见失去基础,自然不能作为定案证据。因此,申诉人在二审申请再次鉴定、却没有给予再次申请对过错进行司法鉴定,以再次鉴定被申诉人的医疗过错责任。 3、××市医学会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 4,《尸检解剖检查报告》不是结论性的意见 ×××××× 综上所述, 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充分,所依据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判决不公正,为此,特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4条和第185条之规定提起申诉, 此致 ××高级人民 申诉人:×××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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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浏览 2025-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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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16浏览 2025-02-05
律师你好,一家网络公司,在网上进行不正当竞争,被上告,请问网络不正当竞争纠纷答辩状怎么写。
[律师回复] 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答辩状 2017-12-04lqy 答辩状   答辩人:扬州×××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   被答辩人:××大学,住所地:××市××区××园,法定代表人:陈××。   因被答辩人诉答辩人商标侵权纠纷一案【案号(2014)扬知民初字第×××号】,现就被答辩人提出的诉讼请求作如下答辩意见:    一、答辩人未侵犯被答辩人的商标专用权,理由如下:    (一)答辩人享有企业名称权,答辩人使用企业名称和字号受法律保护,答辩人已将具有极高知名度的“××”商标作为其产品商标使用,已经起到了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    1、扬州市×××热水器厂成立于2000年,法定代表人×××,其名下的“××”商标2009年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2009年因该厂地址变更至仪征市,答辩人在该厂原有的基础上变更为“扬州×××科技有限公司”,并依法对企业名称进行了工商登记,因此其字号及企业名称从2000年起受法律保护;    2、答辩人将具有极高知名度的“××”作为其产品商标显著的标注在产品、产品包装以及宣传资料上,并同时清晰的标注了企业名称和地址,已经起到了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答辩人经营过程中简化使用企业名称的行为,不是商标使用行为,而是合理的使用字号;    3、答辩人的企业名称、字号已经连续使用超过14年,由于严格管理,其产品质量精良,企业信誉良好,答辩人的企业名称、字号、品牌已在我国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而被答辩人是教育单位,其“××”注册商标只是在教育领域具有知名度,其本身并不是生产企业,也并未将××”注册商标用于生产领域,这说明相关公众不会因答辩人使用含有“××”二字的字号而将二者混淆。根据混淆理论,即使答辩人在其产品上突出使用了字号,也不会导致误导公众的后果。答辩人在其产品、产品包装及宣传资料上使用企业名称中最具显著性的“××”二字为合理使用企业字号。    (二)答辩人太阳能热水器产品与被答辩人商标核准保护的范围不同,根本不会误导相关公众   被答辩人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第41类、第42类所注册的“××”商标的核准项目为学校教育、科研类,而答辩人所生产的太阳能热水器产品按照《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应属于第11类—1109小组。由此可见:   其 一,被答辩人的商标是一种服务商标,答辩人企业名称使用行为按性质划分是一种产品商标,二者商标种类明显不同;   其 二,答辩人企业名称所指示的产品与被答辩人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项目既不相同也不类似。被答辩人是从事学校教育的,而答辩人是从事太阳能热水器生产经营的,二者的经营范围完全不同,当答辩人使用含有“××”字样的企业名称从事经营活动时,相关公众不会误认被答辩人和答辩人之间存在某种关联,也不会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    (三)被答辩人的驰名商标不足以扩大保护到与之毫无关联的太阳能热水器的产品保护上    首先,被答辩人在41类学校教育等服务项目上注册的“××”商标于2006被认定为驰名商标,而答辩人企业名称登记时间为2000年远远早于被答辩人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时间,答辩人的企业名称已成为公司的知识产权组成部分,依法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其次,被答辩人的“××”在41类的学校教育服务上是驰名商标,但是法律并无任何规定驰名商标就必然可以阻却他人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的类别上进行注册或者使用。如果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的类别上将驰名商标作为商标使用,不会误导公众,那么驰名商标就不应当进行过度保护,否则有损公平,浪费有限的商标资源。    最后,在中国商标网,答辩人检索到“××苑”、“××北方”以及“××高科”等含有“××”二字的商标被国家商标局予以核准注册,这充分说明在商标审查实践中被答辩人41类的驰名商标“××”并不是作为全类予以保护的,含有“××”二字的名称不但可以做为字号使用,更可以作为商标予以核准注册,原告提供的商标异议成功案例只是个别,不具备普遍性。    二、即使答辩人被认定商标侵权成立,被答辩人诉请答辩人赔偿人民币300万元以及合理支出10万元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不应得到法院的支持    首先,被答辩人开口即要求答辩人赔偿300万元经济损失费用,但并未提供任何依据说明其损失赔偿额是如何计算而来,因此,其应当对自己的主张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300万元的损失赔偿费用因没有任何依据而不应得到法院的支持;另外被答辩人主张的10万元的合理支出,答辩人认为有人为操作的痕迹,明显的超出了 “合理”的范畴,不应当作为赔偿的计算依据;    其次,答辩人是生产经营太阳能热水器的企业,被答辩人注册商标所保护的服务项目是学校教育类,其保护的注册商标未实际投入到太阳能热水器的产品使用上。根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确定民事责任时可将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作为主要方式,在确定赔偿责任时可以酌情考虑未实际使用的事实,除为维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外,如果确无实际损失和其他损害,一般不根据被控侵权人的获利确定赔偿。本案答辩人是事业单位性质,并不是营利性的培训机构,因此并未有实际经济损失产生;   再者,被答辩人所述答辩人侵害了其声誉,因没有提供具体的证据来证明其声誉受到何种损害,损失又是多少,因此对于被答辩人的此主张,法院应当不予支持,也不应当作为赔偿的计算依据;    最后,答辩人多年来也是在积极努力的培育和扩大自身品牌的影响力,答辩人使用企业名称的行为是基于其拥有企业名称权的基础上所使用,因此答辩人主观上并没有侵权的故意;    三、答辩人的企业名称、字号使用多年,被答辩人长期放任侵权、怠于维权,如果判令答辩人停止使用含有“××”二字的产品包装、宣传材料,那么答辩人融为一体的企业名称、字号、品牌所凝聚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将毁于一旦,势必会有损利益平衡。    四、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在《江苏日报》上向被答辩人公开赔礼道歉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首先,答辩人未对被答辩人的商标构成侵权,也未对被答辩人的声誉造成影响,因此无需承担侵权责任;    其次,即使认定答辩人侵权,然而被答辩人是事业单位法人,赔礼道歉属人身侵权的范围,而本案根本没有造成人身损失;    最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21 条规定,法院在审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案件中,可以判决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 消除危险、赔偿损失、消除影响等民事责任。那么即使认定造成了被答辩人的人身损失,根据该规定,赔礼道歉也不是商标侵权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五、被答辩人认为答辩人侵犯了其知名服务特有名称和装潢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被答辩人是从事学校教育的单位,属于事业单位性质,不属于《不正当竞争法》中规定的经营者资格,答辩人是从事太阳能热水器生产销售的民营企业,和被答辩人不是一个行业领域,性质不同,不具有竞争关系,因此被答辩人以不正当竞争来主张权利被侵害,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是指不为相关商品所通用,具有显著区别性特征,并通过在商品上的使用,使消费者能够将该商品与其他经营者的同类商品相区别的商品名称,但已经注册为商标就不再具有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的属性,而具有了注册商标权的专有性。被答辩人的××已经注册为商标,从而丧失《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只能适用《商标法》保护;   被答辩人并不实际生产和销售太阳能集热器,何来的知名度一说?原告是教育单位,其提供的第三方太阳能热水器的生产情况跟本案毫无关联,且太阳能集热器和答辩人的太阳能热水器不是同一类产品。   答辩人诚信经营,用产品质量赢得客户,并无有被答辩人所述的“虚假宣传” 行为。   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答辩人未侵犯被答辩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答辩人也未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被答辩人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望贵院查明事实后,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此致   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扬州×××科技有限公司   代理人:龚××   20××年××月××日 以上所述是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答辩状的解答,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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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合同纠纷怎么赔偿
合同违约时,应先根据合同中关于违约责任的条款进行赔偿。如果没有约定违约金,那么应赔偿因违约行为造成的实际损失。比如,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47浏览 2025-05-06
我的一个朋友最近在忙啊个合同的服务的事,我就想要知道那个关于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上诉状的问题及事宜!
[律师回复] 你好,那个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上诉状的事,上诉人孙某某因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12)黄浦民一(民)初字第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7月18日,孙某某与上海一定得美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定得公司)签订了服务协议,协议约定:本协议的期限自2010年7月18日起至2011年1月18日止。孙某某选择一定得公司提供的价值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100,000元的尊贵疗程,所有项目疗程单价按85折从卡内扣。如孙某某未按计划及进程表接受一定得公司提供的服务,经一定得公司善意提醒,仍未能有所改善,且超过本协议约定的服务期限的,则视为孙某某放弃一定得公司提供的服务。孙某某保证遵照一定得公司制定的方案,适时参加各类项目及正确使用相关产品,如因孙某某自身原因不能按一定得公司制定的方案切实履行,则孙某某不能要求退还任何已支付予一定得公司的费用;孙某某保证在一定得公司的合理安排下,参加协议约定的各类项目,如因自身原因连续三个月不能参加相关项目,则一定得公司有权终止服务,孙某某保证不得向一定得公司要求退赔任何费用;根据各人情况的不同,一定得公司提供的服务期限一般为3-12个月,孙某某保证努力遵守一定得公司制定的方案及进程,以配合一定得公司服务的实施。孙某某任何懈怠的态度或违反方案及进程的行为,经一定得公司善意提醒而未有改善的,一定得公司有权终止对孙某某的服务,孙某某并不得要求一定得公司退赔任何费用。一定得公司为确保双方协议完整履行,特向孙某某发布声明书写明,郑重声明:为促使阁下达到理想的疗体效果,阁下必须: (1)遵从我司的顾问指示; (2)配合营养师的指导及配合进食时间; (3)配合纤体部之安排并参与所有纤体疗程。如因阁下的个人原因,不能配合我司上述之安排而导致纤体疗程失败或进度缓慢,我司一概不负任何责任,也不会因此而退还余款或保留按照协议追究违约责任的权利。孙某某在该声明书上签字予以确认。2010年7月18日及20日,孙某某分两次向一定得公司支付了100,000元的服务费。孙某某于2010年7月19日至同年7月31日在一定得公司多次接受相应的瘦身疗程服务,后孙某某因体重未能减轻,停止在一定得公司接受瘦身疗程。孙某某于2010年9月以其与一定得公司签订的服务合同未约定具体的服务内容、对孙某某显失公平、孙某某对服务协议存在重大误解为由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其与一定得公司之间于2010年7月18日所签订的服务协议、由一定得公司返还服务费100,000元。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于2010年7月18日所签订的服务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在孙某某开始接受瘦身疗程时,一定得公司已为其设定了相应的疗程表及服务记录,现孙某某亦未能提供确实的证据证明其系在受骗的情况下签订了服务协议及一定得公司曾承诺将其体重减至45公斤,故孙某某要求撤销双方签订的服务协议及返还服务费100,000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依法不予支持,据此判决:驳回孙某某的诉讼请求。孙某某不服,提起上诉,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孙某某的诉请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支持,遂于2011年5月9日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孙某某现以对一定得公司的服务失去信心且服务协议约定的服务期限业已过期、一定得公司收取服务费未提供有效服务为由,再次向原审法院提起本案诉讼,要求: 1、解除孙某某与一定得公司之间于2010年7月18日签订的服务协议; 2、一定得公司返还孙某某9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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