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是指以《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2000年修订)》中
法规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企业。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三)转让财产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三)项所称转让财产收入,是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 根据上述规定,处置股权所取得的投资收益属于企业总收入的一部分,需要并入到收入中。但这部分收入并不属于目录中所规定的产业项目,因而企业如果这部分收入计入后主营业务收入优惠项目达不到企业总收入的70%以上,则不能享受15%的优惠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