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文化部和商务部联合下发《关于加强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一般意义上的虚拟财产是指存在于网络游戏世界中,以电磁记录为存在形态,可以现实货币兑换,并能被游戏玩家所支配的游戏资源,主要包括网络游戏虚拟货币、游戏账号等级和游戏道具。这类虚拟财产与身份认证信息不同之处在于其本身是用现实世界的货币兑换得来,并在虚拟游戏世界中可作为“商品”买卖。细分开来,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和游戏道具也有所不同,虚拟货币多于现实世界金钱直接挂钩,而游戏道具往往是通过虚拟货币加上玩家玩游戏付出后的二次虚拟产物,其价值主要在于具有稀缺性。
通过以上分类可以看出,当前对于网络服务盗用类和网上银行电子货币盗窃类,其盗窃对象还是传统金钱和物品,其犯罪构成及定罪量刑与传统盗窃犯罪一致。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结合了上文的内容之后,相信大家也比较清楚网络盗窃案件具体有哪些类型了吧。在网络里面进行盗窃,其实很多时候也会利用网民自身防盗意识不强这一弱点,毕竟通过网络支付是当前最流行的一种方式,不过在保密方面做的不够好,往往给不法分子有可乘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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