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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被害人死亡

段文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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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修订 | 2024-02-26

(一)无辜型被害人无辜型被害人完全是犯罪行为的牺牲品,他们对于犯罪行为的发生不具有任何责任或可责性。他们之所以成为被害人,一般出于纯粹偶然的原因或身处被动、无力抵抗的状态。


(二)诱发型被害人。被害人在一定情况下由于自己的某种过错或不良心理,会诱发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这种类型的被害人自身对于被害事实的形成存在着程度不一的过错,有的甚至还有思想、品质、道德等方面的责任。


(三)参与型被害人。被害人自身也参与到相关被告人所实施的犯罪行为之中,只是由于种种原因后来又被其他犯罪人侵害,成为被害人。这样的被害人就是参与型被害人。此种类型的被害人在许多情况下,自己同时也是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处在被害和侵害的竞合状态中,具有双重身份。


(四) 转化型被害人。转化型被害人一般发生在防卫过当的案件中。在这种案件中,作为原来单纯的犯罪行为实施者的犯罪嫌疑人,后来由于被害人奋起反抗,拼力防卫,反而被造成严重伤害。由于被害人的防卫行为超过法律所规定的最高限度,所以构成了刑法上所谓的防卫过当。在防卫过当的刑事案件中,原来的犯罪嫌疑人便成为被害人。这样的被害人,人们便称之为转化型被害人。因此,司法人员在收集、调查和审查判断过程中,应当根据被害人的不同类型对其陈述进行具体的分析,并采取相应的方法。


刑事附带民事被害人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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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致人死亡附带的民事赔偿
对附带民事诉讼作出判决,应当根据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人应当赔偿的数额。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17浏览 2025-01-23
刑事案件附带民事赔偿标准(被害人死亡)
[律师回复]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其中的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具体规定如下: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 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第二十九条,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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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有死亡赔偿吗
11浏览 2025-02-17
被害人死亡后,附带民事赔偿标准是多少?
[律师回复]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其中的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具体规定如下: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 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第二十九条,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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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致人死亡附带民事赔偿如何计算
40浏览 2025-03-19
被害人因为死亡的案件,刑事附带了民事,想要咨询一下,这个被害人死亡刑事附带民事的规定是什么?
[律师回复] 一、被害人提起损害赔偿诉讼的方式 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选择以下两种方式之一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一种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这样不需要支付诉讼费;另一种是单独提起民事诉讼,需要预付诉讼费,诉讼费由败诉一方承担(如提起诉讼时确有生活困难,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或减免诉讼费)。但必须注意,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均不予受理。请慎重考虑后选择提起诉讼的方式。 二、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主体和条件 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起诉条件: 1、起诉人符合法定条件。 2、有明确的被告人。 3、有请求赔偿的具体要求和事实、理由。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 三、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和时间 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物质损失,是指被害人因犯罪行为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 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选择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必须在刑事案件立案后及时提起,并应当提交附带民事起诉状。若有权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人在一审判决宣告以前没有提起的,不得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可以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四、提供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起诉状及证据 1、向法院提交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多个被告人的,按被告的人数提出副本)。 起诉状基本内容包括: (1)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告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籍贯、文化程度、职业、住址、联系方式等)。 (2)具体的诉讼请求。(包括要求赔偿的项目及数额)。 (3)事实和理由。 (4)致送人民法院的名称和具状时间。 (5)相关的证据材料。 2、向法院提供有关的证据材料 身份证明:要求提供身份证或者户籍证明,原告人是已死亡被害人的近亲属、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的,应提供关系证明,如户口本或者当地居委会、村委会证明,并由当地派出所核实加盖印章证明。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护理费:要求提供医疗单位确定的陪护人数及时间的证明。若护理人员有固定收入的,要提供护理人员的收入证明。 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要求提供相应单据凭证,有关凭证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误工费:根据被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有固定收入的,要求提供所在单位开具的工资收入证明及误工时间证明。无具体工作单位的,按同行业工资标准计算。 残疾生活辅助具费:被害人残疾的,应提供购买残疾辅助器具的凭证或者专业医疗鉴定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 丧葬费:被害人死亡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可以要求支付丧葬费等费用。 五、办理委托手续。 1、委托律师为诉讼代理人的,要求按法律有关规定办理授权委托手续。 2、委托亲属或者朋友为诉讼代理人的,要求委托人与受委托人到法院办理授权委托书,写明委托的事项和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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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死亡赔偿金多少钱
25浏览 2025-02-19
我朋友和他的同事有了一些生活上面的纠纷,朋友被他的同事故意伤害致死,死亡赔偿金属于刑事附带民事吗
[律师回复] 自2013年1月1日起尚未审结的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涉及死亡赔偿金和残疾赔偿金的,均不再支持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和被抚养人生活费,而这三项恰恰是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的赔偿大项。法官的解释是根据新刑事诉讼法及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上述三项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 本律师认为,法院的这种处理方式并无明确法律依据。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不赔偿死亡赔偿金不仅对受害人家属不公平,也有违法嫌疑。主要理由为: 因犯罪行为致人死亡或者伤残,在刑法上属于犯罪行为,依据刑法,行为人应当负刑事责任;在民法上,该行为又属于侵权行为,行为人应当承担侵权民事责任。 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范围,2012年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与1996年的刑事诉讼法并无任何本质的不同。 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2〕21号)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对附带民事诉讼做出判决,应当根据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人应当赔偿的数额。…….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该解释并没有将死亡赔偿金和被抚养人生活费排除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之外,即对死亡赔偿金和被抚养人生活费是否属于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并没有在做出明确规定。 另依据该司法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除刑法、刑事诉讼法及刑事司法解释已有规定的以外,适用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 该司法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明确将精神损失排除在附带民事诉讼范围之外,但是并没有将死亡赔偿金和被抚养人生活费排除在赔偿范围外。因此在附带民事诉讼中除了司法解释已经明确排除的精神损失外,其他赔偿在实体上与普通民事纠纷并无任何差异。 依据上述司法解释规定,在《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均没有明确规定死亡赔偿金和被抚养人生活费是否可以赔偿的情况下,则应当适用民事法律的规定。 我国目前关于处理侵权行为的民事法律规定主要为《侵权责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已经明确规定,侵害行为致人死亡的,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综合以上法律规定,本律师认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应当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等全部物质损失,不赔偿死亡赔偿金等没有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五十五条 对附带民事诉讼作出判决,应当根据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人应当赔偿的数额。 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 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 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调解、和解协议的,赔偿范围、数额不受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限制。 第一百六十三条 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除刑法、刑事诉讼法以及刑事司法解释已有规定的以外,适用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三十八条 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侵权责任法》 第十六条【人身损害赔偿】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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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死亡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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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我和几个朋友一起聚会,结果我一个朋友喝大了开车把人撞死了,所以我想请教一下受害人死亡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怎么写
[律师回复] 你好,根据相关法律,受害人死亡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具体包括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聂某(系被害人父亲),男,汉族,1960年5月15日出生,住址:湖南省南县三岔河乡三岔河村第四村民小组。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姚某(系被害人母亲),女,汉族,1963年4月3日出生,住址:湖南省南县三岔河乡三岔河村第四村民小组。 代理人:姚纪言 北京中银(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邓某,男,汉族,1987年12月4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921198712040455,住址:湖南省南县三仙湖镇胜利村第一村民小组。 诉讼请求: 一、依法从重追究被告人邓某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 二、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人赔偿原告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等共计360960元。 事实与理由: 2010年12月9日下午4时,被告人邓某骑电动摩托车由西往东经过长沙市芙蓉区马王堆蔬菜批发市场南栋与大棚区之间巷道时,与同向行驶的被害人聂丹某所骑的电动车发生碰撞,双方发生争吵,邓伟从所骑的电动车坐垫下工具箱内拿出匕首,用力捅向被害人颈部,被害人颈部受伤导致大量出血,邓某随即迅速逃离现场,被害人被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而死亡,被告人为逃避法律制裁将作案凶器以及所骑的电动摩托车丢弃。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系他人持单刃锐器刺击颈部致使右侧颈总动脉断裂引起失血性休克而死亡。 此外,被告人于2009年6月2日因犯敲诈勒索罪被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5个月,同年7月27日刑满释放。因被告人属有犯罪前科的再犯,请求对其从重处罚。 被告人邓某的犯罪行为,严重侵害了被害人的生命健康权,并造成了极大社会Σ害,为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四条规定,特向贵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请法院支持为感! 此致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具状人: 二0一二年一月一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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