狭义的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主体依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违反行政
法规尚未构成
犯罪的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
行政行为。广义的行政处罚除了包含上述狭义的内容外,也包含企事业单位规定的一些行政人事
处罚内容。行政处罚是对
违法行为人的权利和利益的限制甚至剥夺,是一种较严厉的制裁行为,因此,行政处罚的适用必须遵守严格的程序。
简易程序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又称
当场处罚程序,指行政处罚主体对于
事实清楚、情节简单、后果轻微的
行政违法行为,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程序。1.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
违法事实确凿;(2)对该违法行为处以行政处罚有明确、具体的法定依据;(3)处罚较为轻微,即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
警告,对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警告。2.行政执
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遵守以下程序:(1)出示执法证件,表明执法人员身份;(2)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根据;(3)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和
申辩;(4)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
处罚决定书;(5)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一般程序一般程序是行政机关进行行政处罚的基本程序。一般程序适用于处罚较重或情节复杂的案件以及当事人对执法人员给予当场处罚的事实认定有分歧而无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一般程序的具体内容有:1.调查取证;2.告知处罚事实、理由、依据和有关权利;3.听取陈述、申辩或者举行
听证会;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
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