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被采取
刑事拘留(设为时间点A),
羁押一直持续,到判决生效后,执行
刑罚,分为两种情况对羁押天数进行计算。 1.若判决为
缓刑,则送达判决时应当
变更强制措施(设为时间点B),此时间点之后,没有进行羁押,则当被告人被宣告无罪,
国家赔偿的详细天数是:时间点A 到时间点B 的时间。 2.若判决为实刑,则在判决生效后,被告人交付执行(设为时间点C),被告人处于羁押状态,此状态一直持续到被告人被宣告
无罪释放(释放日设为时间点D),则国家赔偿的详细天数是:时间点C到时间点D,只对被告人被执行的刑期进行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