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拘留人的近亲属、单位负责人在规定时间内可以探视。
《治安拘留所管理办法(试行)》公通字(1990)4号(公安部1990年1月3日发布,自1990年1月3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 治安拘留所依法保护被拘留人的通信自由。被拘留人寄出和收到的信件不检查、不扣押。
被拘留人的近亲属和单位负责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凭身份证件可以到治安拘留所会见被拘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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