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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破产重整和破产重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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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修订 | 2024-02-19

预重整是债权和债务人或者第三方是先谈好后再根据法院流程把企业给重组了。


破产重整企业破产法新引入的一项制度,是指专门针对可能或已经具备破产原因但又有维持价值和再生希望的企业,经由各方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在法院的主持和利害关系人的参与下,进行业务上的重组和债务调整,以帮助债务人摆脱财务困境、恢复营业能力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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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重整和破产和解有区别吗
二者目标性质相似,均遵循意思自治。但差异显著:破产和解旨在维持现状,调整债权债务关系;而破产重整着重恢复企业运营能力,实现标本兼治。申请主体上,破产和解仅债务人可申请,而破产重整则更广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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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包括破产清算和破产重整吗
法律上破产分为清算与重整。破产清算指债务人资不抵债时,依法对其资产全面清算分配,清理债权债务。破产重整则针对有挽救希望的企业,通过协商和法律手段调整,帮助企业整顿经营,清理债务,恢复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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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重整能否转为破产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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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重整后,我被管理人解除网签和预告登记,我起诉管理人还是原房产公司?谢谢!
[律师回复] 破产管理人是诉讼主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三条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 第二十五条管理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三)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四)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五)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六)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七)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八)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九)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本法对管理人的职责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由于法律规定得不很明确,导致社会公众(包括部分司法人员)对破产企业管理人的法律地位产生了认识上的偏差和分歧,尤其是在与破产企业相关的一些诉讼中如何确定破产企业管理人之诉讼主体资格便成为我们需要首先解决的问题。司法实践中,在涉及破产企业的诉讼中,有法院直接把破产企业管理人列为诉讼当事人显然,法律的理论和法律的实践出现了矛盾和冲突。 基于破产法的规定,在破产清算的法律实践中,破产企业管理人拥有公章,直接以自己作为独立机构的名义向破产企业的债务人催收债务、对外签订让破产企业承担法律义务的合同、向破产企业的债权人分配财产或提起有关民事诉讼等。显然,这等于将破产企业管理人的法律地位或主体资格放到了与破产企业的法律地位或主体资格相等同的位置而且,从形式上看,破产企业管理人作为一个独立机构或组织在主体资格方面已完全替代了破产企业本身。 从法理上讲,企业进入破产宣告程序后,破产企业的法人资格在清算结束前并没有终止或消灭,其仍享有一定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尽管破产企业法人的代表机关和执行机关是破产企业管理人,但管理人从事民事活动(如催收债权或承认债务)所产生的法律效果却由破产企业来承担。这时的管理人行使的职能类似于企业破产前的法定代表人或董事会等企业内部机构行使的职能。在企业破产前,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董事会等机构从事对企业债权进行清收、对企业债务进行确认、对外签订合同等民事行为肯定要以企业的名义进行,那么在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管理人从事上述行为也应当以破产企业的名义进行并且破产法明文规定管理人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如管理人以自己名义进行诉讼不符合代表诉讼的条件。因为破产企业清算组从事民事活动或提起诉讼不应当是为了管理人自身的直接或间接利益受到损害而为之,而只能是为完成破产清算事宜为之。 从诉讼法角度讲,可以作为诉讼主体的当事人包括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破产企业管理人若作为诉讼主体参加诉讼既不属于法人诉讼,也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其他组织”参加诉讼的范畴。因为,按照诉讼法相关司法解释,作为诉讼主体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 1、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私营独资企业、合伙组织 2、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型联营企业 3、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 4、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领取社会团体登记证的社会团体 5、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 6、中国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 7、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 8、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 9、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其他组织。显然,破产企业管理人尽管有相应的人员组成,但却没有独立的财产,无法以自身能力对外承担法律上的财产责任。所以,破产企业管理人不应被理解为法律认可的其他组织。 综上所述,破产企业管理人不应是一个离开破产企业而独立存在的组织或机构,它属于破产企业内部的特殊表意机关(代表机关)和执行机关。破产企业管理人成员若在破产清算过程中渎职违法有损害破产企业债权人利益、破产企业职工利益、国家利益或破产企业股东利益等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应当由管理人成员个人承担。破产企业管理人没有属于自己的财产,在破产清算过程中,对外不应具有民事主体法律资格,若需对外签约或诉讼,不能以自己名义而应当以被破产企业名义组织实施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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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和破产重整有什么区别?
破产和破产重整的区别在于参与主体不同。有物权担保的债权人、债务人及债务人的股东等均参与重整。而参与破产清算的主要是破产管理人。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法律规定清理债务。
33浏览 2024-09-26
破产重整和破产清算的区别
管理人的职责有所不同。破产清算程序中的管理人主要进行管理工作,全面接管破产企业并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等。在重整中管理人担任的角色更像是监督人,对重整活动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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