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按规定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由人社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并自拖欠之日起按日加付万分之五的利息。逾期不支付的,按拖欠金额50%以上100%以下标准加付赔偿金,并对单位处拖欠金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或主要负责人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律师回复]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该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该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 开设、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料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妥善保存备查。 第二十七条 金融机构应当优化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开设服务流程,做好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日常管理工作发现资金未按约定拨付等情况的,及时通知施工总承包单位,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报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并纳入欠薪预警系统。 工程完工且未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公示30日后,可以申请注销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账户内余额归施工总承包单位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