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交通事故鉴定费由谁承担这个问题,《
保险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责任保险的
被保险人因给第三者造成损害的
保险事故而被提起
仲裁或者
诉讼的,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
诉讼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由保险人承担。”该条虽然允许
合同当事人约定
诉讼费等费用由谁承担,并以此约定优先,但是该约定只能适用于
保险合同的
当事人,交强险是法定险,从立法设计来看,其保护的利益核心是不特定的事故第三者
受害人,其订约的目的就是为了使事故受害人迅速、直接获得保险合同确定的保障,此类诉讼的提起,正缘于保险公司怠于行使人身
损害赔偿义务,因此,该约定对受害者没有任何的约束,作为对违背立法原意的惩罚,理应由保险公司买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