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
出借人请求
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
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也就是在民间借贷约定利息中,利率在24%以下的民间借贷,其利息应受
法律强制力之保障,而超过年利率36%的部分认定为无效实,
债务人可以
债权人不当得利主张返还。
其中24%~36%之间的债权并无请求力,但约定也并非无效,只是当债权人请求给付时,债务人若拒绝给付,债权人并不得通过
诉讼强制债务人履行而已。
假如债务人仍旧履行了该部分利息,且债权人实际接收了,债务人就不能再以不当得利要求债权人返还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