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灭或者损坏不属于自己所有的公私财物,
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本罪的行为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年满16周岁,具有
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其行为目的不是以
非法占有为目的,而是故意毁坏公私财物。
本罪侵害的客体为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客观方面表现为故意毁灭或者损坏不属于自己所有的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故意毁坏财物案(
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
立案追诉:
(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
(二)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
(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
情节严重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