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
寻衅滋事,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
情节严重的行为。
行为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
矛盾纠纷,借故生非,实施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矛盾系由
被害人故意引发或者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
主要责任的除外。
那么293条具体内容是什么?具体如下:
随意
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节恶劣”:
1、致一人以上
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
2、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3、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
4、持
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
5、随意殴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
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6、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7、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此外,行为人因婚恋、家庭、邻里、
债务等
纠纷,实施殴打、辱骂、恐吓他人或者损毁、占用他人财物等行为的,一般不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者处理
处罚后,继续实施前列行为,破坏社会秩序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