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
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
工伤保险基金按
伤残等级支付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
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
工资,
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
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
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
工伤医疗
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
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
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意见第八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
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职工本人提出
解除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其标准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合并计算,标准为七级伤残36个月,八级伤残26个月,九级伤残16个月,十级伤残10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