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叫无效聘用合同

最新修订 | 2024-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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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无效聘用合同即无效劳动合同,是指当事人违反法律规定订立的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劳动合同。无效劳动合同从订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什么叫无效聘用合同

一、什么叫无效聘用合同

无效聘用合同即无效劳动合同,无效劳动合同是指当事人违反法律规定订立的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劳动合同。

无效劳动合同从订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按合同内容来划分,分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

合同无效程度来划分,分为全部无效和部分无效两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八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

(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二、什么叫无效合同,无效合同的情形有什么

在我们探讨有效和无效合同时,我们必须将目光投向那些未能达到具有约束力的法律条件要求的合同关系,这些合同无法产生实际性的法律效力,从而被定义为无效合同。

简单来说,它代表了那些在法律上无效的行为或合同关系。

接下来,让我们详细了解一下哪些情况可能会触发无效合同的出现。

首先,是存在不符资格主体签订的合同。

这类型的合同是指无民事行为能力者,比如儿童或精神病患者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便是无效的。

其次,是那些由于意思表示不足真实而成立的合同。

这种情况下,例如个人与另一方间所进行的民事法律行为,系基于虚假的意图所达成的。

此外,还有签订的违法违规的合同,这种行为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就是说,这样的合同是无效的。

然而,需特别注意,若此项强制性规定并未导致此类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时,其依然可以生效。

再者,就是那些违反公序良俗的合同,换言之,即使在法律允许范围内,但如果这种行为违反了社会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那么这种行为也属于无效行为。

接着是那些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合同。

需明确指出的是,当个人与他人之间涉及到此类恶意行为时,他们试图通过恶意串通的方式来破坏他人的合法权益,这种民事法律行为也是无效的。

最后,教材提到的是免责条款失效的情况。

在此类情况中,以下的免责条款将被认定为无效:

(一)对于给对方当事人人身造成伤害的;

以及(二)因为当事人故意或严重疏忽导致对方当事人财产损失的。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无效聘用合同即无效劳动合同,无效劳动合同是指当事人违反法律规定订立的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劳动合同。

无效劳动合同从订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按合同内容来划分,分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

按合同无效程度来划分,分为全部无效和部分无效两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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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什么叫无效合同?担保合同无效有哪些后果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合同效力】什么是无效合同?担保合同无效有哪些后果?
无效合同,是指虽经当事人双方协商订立,但因欠缺合法性而不能产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后果的合同。
无效合同的内容或目的违法,它损害了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集体利益以及第三人利益,国家不承认也不保护这种合同,根据《民法通则》第58条、《合同法》第56条的规定,无效合同从订立时起就无法律约束力。
《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物权法》第172条第2款规定:“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在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的情况下,如果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对合同的无效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这里“相应的民事责任”指当事人只承担与其过错程度相当的民事责任。例如,担保合同无效完全是由于债务人的欺诈行为导致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则过错完全在债务人,责任应完全由债务人自己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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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叫无效合同,无效合同的情形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哪些叫无效合同,无效合同的情形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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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什么叫无效合同的处理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借贷关系无效由债权人的行为引起的,只返还本金;借贷关系无效由债务人的行为引起的,除返还本金外,还应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给付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前房地产开发经营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经审查认定无效的合同,一方依据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对方。因合同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按过错责任原则由过错方赔偿损失。过错方承担赔偿责任的赔偿金数额,应相当于无过错方的实际损失。双方均有过错的,按过错责任大小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双方故意严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而致合同无效的,应追缴双方已经取得或约定取得的财产。合作建房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在建或已建成的房屋,其所有权可确认归以土地使用权作为投资的一方所有,双方的投资可根据资金的转化形态,分别处理。预售商品房因预售方的过错造成合同无效的,应根据房地产市场价格变化和预购方交付房款等情况,由预售方承担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的责任。房屋未建成或未交付的,参照签订合同时的房价和裁判、调解时的房价之间的差价,确定预购方的损失数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融资租赁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应区分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①因承租人的过错造成合同无效,出租人不要求返还租赁物的,租赁物可以不予以返还,但承租人应赔偿因其过错给出租人造成的损失;
②因出租人的过错造成合同无效,承租人要求退还租赁物的,可以退还租赁物,如有损失,出租人应赔偿相应损失;
③因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共同过错造成合同无效,可以返还租赁物,并根据过错大小各自承担相应的损失和赔偿责任。租赁物正在继续使用且发挥效益的,对租赁物是否返还,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证人为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的,因此造成损失由债权人自行承担。债权人不知担保人为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因此造成的损失,可以参照《担保法》第5条第2款(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的规定和第29条(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或者超出授权范围与债权人订立保证合同的,该合同无效或者超出授权范围的部分无效,债权人和企业法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债权人无过错的,由企业法人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合同被确认无效之后的处理 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1.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2.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3.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因期货经纪合同无效给客户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根据无效行为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确定责任的承担。一方的损失系对方行为所致,应当由对方赔偿损失;双方有过错的,根据过错大小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不具有主体资格的经营机构因从事期货经纪业务而导致期货经纪合同无效,该机构按客户的交易指令入市交易的,收取的佣金应当返还给客户,交易结果由客户承担。该机构未按客户的交易指令入市交易,客户没有过错的,该机构应当返还客户的保证金并赔偿客户的损失。赔偿损失的范围包括交易手续费、税金及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
2.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人民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134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当事人请求按照无效合同处理的,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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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叫无效劳动合同?如何处理无效劳动合同?
[律师回复]
1.撤销无效的劳动合同
撤销合同的处理方式,适用于被确认全部无效的劳动合同。全部无效的劳动合同是国家不予以承认和保护的,应通过撤销合同来消灭依据该合同而产生的劳动关系,即劳动合同整体被确认无效。如正在履行的合同,要停止履行。
对于已履行的部分,对劳动者付出了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到相应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支付,参照本单位相同或相似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同工同酬的原则确定。劳动合同全部无效而用人单位对此有过错的,如果当事人双方都具备主体资格,劳动者要求订立劳动合同的,在撤销无效的劳动合同的同时,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2.修改合同
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修改合同的处理,适用于被确认部分无效的劳动合同及程序不合法而无效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的某项条款被确认无效,该项条款不得执行应依法予以修改。修改后的合法条款应具有溯及力,溯及到该合同生效之时。
3.赔偿损失
无效劳动合同所引起的赔偿责任主体是用人单位,不是劳动者。这一点在《劳动法》第九十七条有规定:“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的无效合同,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根据无效的劳动合同要求另一方履行或承担违约责任。
什么叫无效合同,无效租赁合同的条件是什么
[律师回复] 1、出租人不具有出租房屋的实体权利,将导致合同无效 ①房屋的所有权人出租的:应注意审查出租人是否与出租房屋产权证上的名称一致,必要时到房屋管理部门查询。 ②委托或代理出租的:应注意审查房屋所有权人是否与出租房屋产权证上的名称一致,是否经所有权人同意或授权,是否有所有权人同意或授权出租的书面证明材料。 ③共有房屋出租的:应注意审查是否经其他共有人同意,是否有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书面证明材料 ④房屋转租的:应注意审查是否经出租人同意,是否有出租人同意转租的书面证明材料。 2、将违法建盖的房屋用于出租的,将导致租赁合同无效 ①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城镇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应当认定有效。 ②出租人就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建设的临时城镇建筑,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应当认定有效。 3、租赁合同的期限违反法律规定的,合同无效 ①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②租赁期限超过临时城镇建筑的使用期限,超过部分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延长使用期限的,人民应当认定延长使用期限内的租赁期间有效。 ③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房屋转租给第三人时,转租期限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人民应当认定超过部分的约定无效。 4、租赁的标的物为法律法规禁止出租的合同无效。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属于违法建筑的 (二)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三)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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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律师,您好!在东北工作的同学,法律知识相对比较薄弱,她今年正准备在一家公司签订合同,但是他觉得这家公司比较不好,害怕签假合同。他知道有一种合同叫做效力待定合同,是不知道怎样才能够让他无效,请问怎样才能够让效力待定合同确认无效呢?
[律师回复] 从法律后果上来看二者具有同一性。但两者之间的区别也是比交明显的。可撤销合同与无效合同的区别主要有三个,即:
1、“从内容上来看,可撤销合同主要涉及意思表示不真实的问题。
据此,法 律将是否主张撤销的权利留给撤销权人,由其决定是否撤销合同。而无效合同在内容上常常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此类行为具有明显的违法性,因 此对无效合同的效力的确认不能由当事人选择。即使对无效合同不主张无效,司法机关和仲裁机构也应当主动干预,宣告其无效。“合同无效的主张或请求应当作为合同一方当事人的权利,其有权决定是否行使这一权利。
2、可撤销合同未被撤销以前仍然是有效的。
而且根据我国《合同法》第54条、第56条的规定来看,撤销权人亦可要求不撤销合同而仅要求对合同予以变更,这就表明了可撤销合同并非都是当然无效,这可由享有撤销权的一方当事人进行选择。
3、对可撤销合同来说,撤销权行使撤销权必须符合规定的期限,超过该期限,合同即为有效。
但是,无效合同因其为当然无效,不存在期限制问题。
首先,请求认定合同无效的权利应为请求权,理所当然应受到正确行使其权利的期限限制。
其次,对于一个业已存在甚至履行完毕但却又依法应属无效的合同,更不能让其长久处于无效合同的不确定状态。这样很不利于交易的安全。所以对于当事人请求宣告无效的权利也应规定行使的期限,以保证交易的稳定和安全。
什么叫无效婚姻,婚姻无效孩子的抚养权归哪个
[律师回复] 什么叫无效婚姻,婚姻无效孩子的抚养权归谁?
【律师解答】
无效婚姻的概念和情形:
无效婚姻,又称违法婚姻,即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是指男女两性的结合因违反了法律规定的结婚要件而不具有法律效力的一种婚姻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1.重婚的;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4.未到法定婚龄的。
婚姻无效孩子的抚养权归属:
对于宣告无效的婚姻当事人所生的子女,究竟属于婚生子女或非婚生子女,婚姻法对此未予明确,仅笼统规定:“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有人认为,被宣告无效的婚姻是自始无效的,因此当事人所生的子女应为非婚生子女。
也有人认为,对于婚姻的无效或被撤销,子女是无辜的,父母的婚姻对错不应累及子女,因此,为了子女健康成长,保障他们的基本民事权利,参考有关国家及地区立法例,当事人所生子女应视同婚生子女。
婚姻无效或被撤销的效力不能及于子女,子女在受胎或者出生时,其父母的婚姻关系未被宣告无效,在解释上应认为是婚生子女,如此才符合婚生子女的本意,也有利于保护子女的利益。
被宣告无效的婚姻当事人所生子女与父母之间的关系,适用婚姻法有关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父母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也不受父母婚姻无效的影响。
在婚姻被宣告无效时,有关子女的抚养归属、抚养费的负担、探望权等问题,应与婚生子女同等对待,按婚姻法有关离婚后子女抚养的规定处理(参见离婚后子女抚养词条)。人民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涉及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
调解达成协议的,另行制做调解书。对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上诉。
离婚子女随母方生活的情形
1、1到2岁的孩子,一般母亲一方的生活;
2、两岁多的小儿童,如果母亲是下列任何一种情况下,母亲身边的生活的可能性大的情形:
(1)、有做绝育手术或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与儿童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孩子们的健康成长显然是不利的;
(3)、没有其他的孩子,但是父亲身边有其他子女的;
(4)、儿童的生活,儿童的生长优势,和父亲患有持续性传染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其他不利于其身心健康状况,而不是与他们的孩子。
(5)、儿童的父亲和母亲养育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都需要他们的孩子一起生活,但孩子们单独与女方的祖父母一起生活多年,符和祖父母的要求,有能力帮助母亲照顾孙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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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用合同无效的情形都有什么
随着时代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如果您目前正面临着聘用合同无效的情形都有什么的问题没办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中整理的一些法律知识来找到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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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我找了一家公司工作,也已经签了聘用合同,可是现在公司不想要我继续工作了,请问哪种情况聘用合同无效?
[律师回复]
一、无效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
关于无效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支付劳动者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28条规定,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也有相应的规定,即劳动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后,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付出的劳动,一般可参照本单位同期、同工种、同岗位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报酬。由此可见,在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的情况下,劳动者付出劳动后,企业应按照用人单位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支付给劳动者报酬,而不按照原来合同的约定支付。这是因为,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的,就自始没有法律效力,如果按照原来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报酬,逻辑上存在矛盾。
2.赔偿劳动者损失
《劳动合同法》第86条规定,劳动合同依照本法第26条规定被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条第2款规定,根据《劳动法》第97条之规定,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的无效合同,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比照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标准,赔偿劳动者因合同无效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二、避免签订无效劳动合同的措施
劳动合同无效时,用人单位不仅要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而且还面临行政处罚和赔偿劳动者损失的法律风险。因此,无效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而言是有害无利,企业应尽量避免劳动合同无效,防止劳动合同无效的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点:
1.了解劳动合同的特殊性,走出认识上的误区
不少企业认为,劳动合同的条款只要经劳资双方协商一致、签字认可,就具有法律效力,如实践中出现的“高薪代替社会保险”、“员工自愿超时加班”等条款。其实,这是一种误区,当事人混淆了一般民事合同与劳动合同的界限,就一般民事合同而言,强调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但是,劳动合同具有特殊性,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受到诸多限制,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受到劳动基准法规和政策的限制。劳动基准是为了保障劳动者最起码的劳动报酬、劳动条件而对用人单位劳动义务所作的最低标准的要求。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报酬、劳动条件可以高于但不能低于劳动基准所规定的标准。凡劳动合同所确定的标准未达到国家规定的劳动基准的,均无法律效力。在我国劳动基准法的内容主要包括工资、劳动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特殊保护制度等。对违反劳动基准的行为,不但不能产生预期~的法律效力,而且会导致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作为用人单位,必须把握法律劳动基准制度相关的界线。
2.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和政策,坚持合法原则
要避免签订无效劳动合同,最根本的还是好了解相关法规和政策,掌握相关的知识,在协商确定劳动合同内容的条款时,要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如在合同中约定“工伤概不负责”条款,就违反了《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在合同里约定女职工不得结婚、生育,就违反了《妇女权益保障法》、《婚姻法》等法律规定。
3.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原则
签订劳动合同一定要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从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地位就是平等的,合同的各项条款的确定,都要经过双方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任何一方不得使用强加于人和欺诈、威胁等手段签订劳动合同。
4.借助外力,寻求指导
订立劳动合同时,为预防效力风险,企业可以寻求专业的企业管理咨询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和人士的帮助。有专门从事劳动保障法规政策研究的机构和人士作指导可以有力地防止无效劳动合同的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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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叫做无效合同,都有哪些无效合同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哪些叫做无效合同,都有哪些无效合同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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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我叔叔被虚假广告所蒙蔽,与其签订购买合同,后发现问题想撤销合同,查一下什么叫合同无效撤销权,谢谢。
[律师回复] 你好,合同无效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为的危害债权的行为,可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对于撤销权的行使,我国《合同法》有相关的规定。
  《合同法》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合同法》第七十四条 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合同法》第七十五条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三条 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
  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
  《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四条 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要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知识总结:合同法中的撤销权是债权保全措施的一种。在行使撤销权的时候需要了解清楚其相应的规定,避免盲目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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