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一条规定: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
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以下列事由提起解散
公司诉讼,并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1、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2、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
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
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3、公司
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4、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
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