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职工流动就业参保缴费的,其基本
养老保险关系可以转移接续,
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
2、职工离开本市,到其他地区就业的,先由缴费单位或本人携带本人
身份证、养老保险手册、
医疗保险证卡、《参保职工跨省流动
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申请表》等有关材料至本市
社保中心服务大厅申请,
清算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后,打印《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以下简称《参保缴费凭证》);
3、再由本人持《参保缴费凭证》至新就业地社保经办机构按规定提出书面申请,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由双方社保经办机构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参保人员不用往返奔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