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权分为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动产质权指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
债权人占有,以该动产作为债权的
担保,债务人未履行
债务时,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的权利。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
质权人,移交的动产为
质押财产。出质人也可以将法律规定可以转让的
股权、仓单、
提单等
财产权利出质,这时质权称为权利质权。
抵押权是债权人对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占有的担保财产,在债务人届期不履行债务或者发生
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依法享有的就该
抵押财产的变价
处分权和优先受偿权的总称
首先,抵押权比质押更简便易行,质押要交付
质押物,质权人要对质押物妥善保管,这样无形就增加了债权人的义务范围,而抵押则不存在此种情形。
其次,抵押区别于
保证。保证所以成立靠的是保
证人的信誉和经济状况,但信誉和经济状况存在可变性,一旦保证人经济状况恶化,这样便不足以保证债权人的权益,债权人的权益有可能无法实现,而抵押则消除了债权人的这种顾虑,因此抵押权更有利于保护债权人的权益。
《
民法典》 第四百条 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用
书面形式订立
抵押合同。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被
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
(四)担保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