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和质押之间存在显著的差异:
(1)抵押的标的一般为动产或者不动产;而质押的标的则多为动产以及各种具有价值的权利。
(2)在抵押过程中,被抵押标的并不需要转移给债权人进行占有;
然而,在质押过程中,质押物则必须要转移到债权人手中进行占有权的维持。
(3)对于抵押而言,当债权人和债务人双方达成协议后,即可自动进行执行;但对于质押而言,若未取得相关部门的许可,则只在质押物品或者权利证明文件实际交付给债权人后才能生效实施。
(4)在处理抵押事宜时,相关部门会接受委托负责监督管理抵押物;而股票、知识产权等财产出质的时候,出质方须亲自前往各自对应的管理机构完成出质手续。
《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
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二、抵押和质押的区别是什么
1、在物权转移方面存在差异:质押与抵押之间的本质差别主要体现在担保财产占有权的是否变动上;
2、两者的标的物范围有所区别:抵押之权益可涵盖动产亦或是不动产,然而质押却无法对不动产进行设定(例如房产);
3、关于合同的生效时期也存在重要区别:抵押需要在签署完抵押合同后方可正式生效,而针对质权而言,其效力则需待标的物的移交或完成登记手续之后方能产生作用;
4、在资产处置流程上二者殊异显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在法律领域中,抵押与质押这两个概念之间存在显著差异。抵押行为通常涉及对不动产或动产进行担保,且无需发生财产的实际转让和占有的变更。相对而言,质押则主要针对动产或者具有经济价值的权利,需要将这些资产的实际控制权移交给债权人。此外,抵押协议一旦达成便可立即实施,而质押则需要经过相关机构的批准并且在实际交付之后才能正式生效。在抵押过程中,相关部门会负责对抵押物进行监督管理,而对于股票、知识产权等特殊类型的质押,则需要当事人自行办理出质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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