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
刑法第253条之一规定了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最高人
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
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
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
”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
对此,需要着重把握“其他方法”的范围问题。
“窃取”是指采用秘密的或者不为人知的方法取得他人
个人信息的行为。
“其他方法”,是指“窃取”以外的其他方法,如通过收买、欺骗等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
实际上,窃取也是非法获取的方式之一。
关于“其他方法”是否必须自身具有非法的性质,即其他方法是否只包括诈骗、
胁迫等自身具有非法性质的方法,而不包括购买、接受赠与等自身不具有非法性质的方法,存在不同认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