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管合同纠纷案件的
当事人,应当向法院提供以下
证据:
1.证明当事人
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
2.证明保管
合同关系成立的证据,包括:保管合同及补充、变更、
解除合同保管合同的协议;书面证明或小件的标志物等保管凭证;证明邀约、承诺生效的信函、数据电文;证明口头
合同成立的和生效的证据,如
证人证言、实际履行凭证等;证明保管合同是有偿还是无偿的证明材料。
3.证明保管
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明。
如保管合同是有偿的,提供保管费用的支付凭证:收据、银行付款凭证、发票等。
供寄存人已领取保管物的原物及其
孳息的凭证。
如保管合同是有偿的,证明
拖欠保管费用的证据:结算清单、
欠条、还款计划、还款
承诺书、能证明拖欠保管费用事实的信函等。
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损毁、灭失的,如保管合同是无偿的,保管人应提供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证明。
4.当事人
诉讼请求的计算清单,并注明计算方法、公式、依据等。
5.能证明案件事实或者当事人认为需要向人
民法院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