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况下,
劳动者主动提出
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无须支付经济补偿。
但若劳动者因用人单位存在未按照
劳动合同约定提供
劳动保护或者
劳动条件的;未及时足额支付
劳动报酬的;
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
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
法规的规定,损害
劳动者权益的;因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
劳动合同无效的;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
暴力、威胁或者非法
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
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
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劳动者以此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可以要求公司向其支付经济补偿。
如果公司还未出现
拖欠工资等情形,仅仅是因担心被拖欠工资而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公司是无须支付经济补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