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以捏造的事实提起
民事诉讼。
(一)与夫妻一方
恶意串通,捏造
夫妻共同债务的;
(二)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
债权债务关系和
以物抵债协议的;
(三)与公司、企业的法定
代表人、
董事、
监事、经理或者其他管理人员恶意串通,捏造公司、
企业债务或者
担保义务的;
(四)捏造
知识产权侵权关系或者
不正当竞争关系的;
(五)在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申报捏造的债权的;
(六)与
被执行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或者对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优先权、
担保物权的;
(七)单方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身份、合同、
侵权、
继承等民事
法律关系的其他行为。
2.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一)致使人
民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实采取
财产保全或者行为
保全措施的;
(二)致使人民
法院开庭审理,干扰正常司法活动的;
(三)致使人民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裁判文书、制作
财产分配方案,或者
立案执行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的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的;
(四)多次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的;
(五)曾因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被采取民事诉讼
强制措施或者受过
刑事追究的;
(六)其他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
《
民法典》第八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
公序良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