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不判定回购行为无效,而是采取罚没
违法所得以及对
责任人予以行政制裁的措施。
当发生非法
股份回购行为时,公司的
董事应对公司承担连带
赔偿责任。
董事对公司经理以及其他业务人员负有监视、监督义务。
因董事的行为终究为
违法行为,当该行为给公司带来损失时,应对公司的全部损失承担连带
损害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
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
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
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
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