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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解释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股权转让纠纷与司法救济

帮助5人 3.7w浏览 匿名 2020-10-01 福建福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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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什么是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股权转让纠纷与司法救济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此项规定,也是公司法保护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的重要手段。只有其他股东均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转让方股东与股东以外的其他人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才能对抗公司、其他股东和其他第三人。值得注意的是,虽然《公司法》没有对于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期限和程序以及能否部分行使优先购买权进行规定,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一)》(征求意见稿)针对两个问题进行了补充规定。
    【案例1】
    2002年12月11日,苏州高新(60073
    6. SH)发布对华夏基金管理公司股权收购落空的公告。此前的十来天,业内人士都以为苏州高新会成为首家收购基金管理公司股权的上市公司。未料,刚刚开始的基金公司股权收购战就以上市公司的失败而告终。苏州高新董秘缪凯在接受采访时说:华夏基金管理公司的老股东华夏证券、西南证券优先收购了华泰证券持有的欲转让的华夏基金全部股份。
    华夏基金于1998年3月成立,目前股东为:华夏证券、北京证券、西南证券、华泰证券、兴业证券及中科信。根据我国原《公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中国2002年12月发布的《关于规范基金管理公司股东出资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五条规定“股东转让出资,应当遵守原《公司法》第三十五条关于其他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的规定。禁止采用虚报转让价格等欺诈手段侵犯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正是《公司法》及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章程规定,使老股东华夏证券和西南证券行使自己的权利,优先收购了股份。
    (1)谁有权行使优先购买权
    有人认为,在转让方征求意见时已经表示同意转让的股东,其同意即意味着对购买权的放弃,如果股东在表示同意后又主张优先购买,不仅违反诚实信用,而且对受让人也有失公平,不利于加速流转和维护交易安全。因此认为《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第三款所谓“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中的“其他股东”实际只是指在转让方股东征求意见时不同意转让的股东。依笔者看来,既然法律规定股东具有优先购买权且没有明确将权利主体限定为“反对转让的股东”,从维护公司人合性的考虑出发,即使是已经表示过同意转让的股东如果又愿意出资购买,也应肯定其享有优先购买权。
    (2)优先购买权的期限和程序
    虽然针对这一问题,《公司法》没有明确规定,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一)》(征求意见稿)第二十四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向非股东转让股权,应当向公司和其他股东告知拟受让人和拟转让价格条件。公司应当召开股东会征求其他股东的同意。公司未及时召开股东会的,拟转让股权的股东可以书面形式分别征求其他股东的同意,请求其在确定的期限内答复。请求答复的期限一般不应当少于三十日。逾期未答复者视为同意。”可见,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向非股东转让股权时,负有向其他股东通报转让对象、价格等主要条件的义务,既可以在股东会上集中征求其他股东同意,又可以书面形式分别征求其他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有同等条件下优先受让的权利,其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期限为至少三十日,逾期不答复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如果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未向其他股东通报转让价格等主要条件而与非股东订立股权转让合同,或者与非股东订立股权转让合同,价格或者其他主要条件低于向其他股东告知的价格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一)》(征求意见稿)的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其他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撤销该合同,以维护自己的优先购买权。当股权转让合同被撤销之后,其他股东可以主张以该股权转让合同约定的价格等条件行使优先购买权。
    (3)优先购买权能否部分行使
    在股东转让其出资时,学术界以及司法实践中对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所享有的优先购买权并无异议。但是对这种优先购买权是否包括部分行使优先购买权颇具争议。如以下案例所示:
    【案例2】
    某有限责任公司有
    A、
    B、C三股东。A股东持有公司股本的55%,为控股股东,B股东持股40%,C股东持股5%。A股东欲将其持有的公司股本全部转让他人。B股东要求在同等条件下,对其转让的部分股权即公司股本的15%行使优先购买权,达到持有公司股本的55%,取得公司控制权。A股东则认为,优先购买权不能部分行使,其联系的股权受让方之所以同意受让股权,就是为取得公司的控制权,如B股东通过部分行使优先购买权控制了公司,剩余的40%股权,对方是不会接受转让的。所以,A股东要求B股东或者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对全部股权行使优先购买权。B股东不同意其主张,且也无力收购全部股权。双方由此发生争议。
    对于优先购买权是否可以部分行使,有学者持肯定态度。主要理由是:
    首先,《公司法》规定了股东的优先购买权,但并未禁止其他股东部分行使优先购买权,法不禁止即自由;
    其次,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出资是可分物,法律允许对其分割,部分转让;再次,从立法本意上看,有限责任公司兼具资合与人合的性质,公司法之所以规定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目的就是说为保证股东可以通过优先购买权的行使,实现对公司的控制权,维护其既得利益。
    笔者不同意以上观点。主要理由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股权的行为是双方法律行为,是基于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法律行为,必须由转让人和受让人双方就转让股权的数量、价格和交付期限等主要条款达成协议才能成立。我国《公司法》中规定其他股东具有优先购买权的前提是“在同等条件下”,只有与受让方相同的购买条件才有老股东的优先受让权可言,部分行使优先购买权意味着只购买转让方股东欲转让股权中的一部分,这无疑与转让方股东与外部受让方之间股权转让合同中的重要约定——标的物数量并不相同。因此,只部分行使优先购买权优先购买部分股权,意味着这种购买是在与原股权转让协议不同的条件下进行的。因此,不存在优先购买权的前提——“同等条件下”,自然也就当然不存在所谓部分优先购买权。
    更重要的是,在多数情况下,受让方之所以愿意购买转让方股东的股权,最重要的因素之一就是希望能取得公司的控股权。当股权转让的标的物已经变为随特定比例股权而存在的公司控制权时,标的物也就具有不可分的性质。如果允许其他老股东部分行使优先购买权,则受让方往往会因控股比例的丧失而不愿受让余下的股权,这样以来,必然结果是控股股东的股权没有全部转让出去的可能,这显然不利于资本的流动,不利于优化社会资源配置,与股权转让自由的原则相悖。笔者认为,其他股东的否决权和优先购买权本身就是维护老股东利益的充分体现,维护老股东既得利益、维持公司人合性没有必要再以部分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方式表现,过分保护老股东将使股权转让关系中各方当事人的利益严重失衡。
    值得欣喜的是,针对这一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一)》(征求意见稿)的第二十七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主张优先购买部分股权,导致非股东因份额减少而放弃购买的,拟转让股权的股东可以要求主张优先购买权的股东受让全部拟转让股权,其拒绝受让全部股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4)多股东如何行使优先购买权
    原公司法没有对多个原有股东同时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时应如何解决做出规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
    首先由股东自己协商,达成一致的,按其协商确定的比例购买;协商不成的,则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这里值得注意的是法律规定的“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因为公司在发展的过程中,股权结构可能会发生很大变化,不同于公司成立之初的情形,按照转让时的出资比例购买,准确地反映了当时各股东之间的关系,是符合实际需要的。
    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优先购买权,我们可以总结出以下几个特点:
    (1)优先受让权是法律赋予除拟转让股东外的其他全体老股东的一项权利,无需主张亦可享有,同时可以经明示或默示放弃。明示放弃可以通过书面或口头声明的方式进行;在以下情况下视为默示放弃:在拟转让出资股东向其通告了股权对外转让的主要条件后,规定期限内未做答复或未做有效答复。
    (2)优先受让权的行使以拟转让股东通告对外转让的主要条件为前提,包括拟受让人和拟转让价格条件。
    (3)此处的同等条件并非绝对的相同,只需价格、履行期限等主要要件相同即可。
    (4)其他股东的优先受让权并非只可行使一次,相反,优先受让权的行使或者说出让出资股东的通告义务是动态的。如出让条件发生变化,仍需再次通知,在变化后,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仍然享有优先受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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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2020-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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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优先购买权如何救济?
股东优先购买权可以向法院起诉来救济自身权利。当然了,需要提醒大家注意的事情,要通过诉讼方式来解决的话,就必然需要注意诉讼时效的规定,按照我们国家《公司法》以及《民事诉讼法》当中的规定应当在三十天之内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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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优先购买权救济的方式是什么?
股东优先购买权救济的方式是:根据登记对抗主义的规则来对抗。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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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优先购买权的救济方式是什么?
股东优先购买权的救济方式是协商处理、或者起诉到法院来判决处理,具体情况下对于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时间是知道该股权转让之日的20日内,未在上述规定的时间内提出购买的不适用于优先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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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判五年能保释吗
[律师回复] 解析:
在司法程序中,犯罪嫌疑人均可自主申请获得取保候审批准。
然而,这一权利的行使需满足相关法律规定的取保候审条件方可实现。
对于应当受到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倘若其身患严重疾病,亦或是正处于孕期或哺乳期,又或是所犯罪责相对较轻者,都可以考虑给予取保候审。
根据我国相关法规,以下情况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均可获得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的取保候审批准: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采取取保候审不会引发社会危害性的;
(3)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或者正值孕期或哺乳期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也不会引发社会危害性的;
(4)羁押期限已满,案件仍未审理完毕,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济南寻衅滋事罪立案标准是怎样的
[律师回复] 解析:
出台的司法解释表明:
按照现行相关法律条款,倘若您实施了寻衅滋事的行为,对社会秩序造成了破坏,那么以下所列的几种情况符合任何一种,都将被判定为犯罪行为,并追究刑事责任:
首先,如果您肆意地殴打他人,导致其人身受到伤害,或者持有武器或工具进行暴力攻击他人,同时具有其他恶意恶劣的情节;
其次,如果您恣意追逐、拦截、谩骂他人,致使他人无法正常工作、生产和生活,甚至使他人精神失常、产生自杀倾向,或者具有其他极其恶劣的情节;
再者,如果您强行夺取、占有他人财物,价值达到两千元以上,并且这种行为发生过三次以上,或者具有其他严重的情节;
最后,如果您在公共场合挑起纷争,引发混乱,导致公共场所秩序严重失控。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在跨地区运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盗窃地点无法查证的,盗窃数额是否达到“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应当根据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确定的有关数额标准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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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认股权是优先股股东的优先权吗?
优先认股权不是优先股股东的优先权,在我国优先股是没有有限认股权的,并且任何公司的股东的权利都是由其购置的股份所决定的。对于那些持有优先股的民事主体,在分配利润以及公司破产时,都有有限分配的权利,其他情形下雨普通股份的权利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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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途径属于行政救济渠道
[律师回复] 解析:
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下,行政救济途径主要涵盖以下几种方式:
(1)监察救济。
实践中,当有关主体遭受行政侵权时,可向上一级政府系统内设立的行政监察机关提出申诉,寻求救济。
(2)立法救济。
当特定当事人或其代理律师发现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存在非法行使职权的事实后,可以依法向具有立法权力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申诉,以期获得有效的救济。
(3)复议救济。
这是指当相关当事人认为某项具体行政行为侵害了自身的合法权益时,有权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该行政机关内部设立的专门机构提出申诉,以求得公正合理的救济。
(4)诉讼救济。
这是指当相关当事人认为某项具体行政行为侵害了自身的合法权益时,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全面审查,若发现存在违法行为,则应予撤销;
如已给当事人造成损失,还需判决给予相应的赔偿。
法律依据:
《行政处罚法》第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申辩权;
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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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罪服刑期间能否假释
[律师回复] 解析:
罪犯若因涉及抢劫罪名而受到刑事制裁并被处以刑法,则其申请假释的具体标准如下所述:
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需在服完或超过原判决刑期的二分之一时方可提出假释申请;
而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则必须达到实际上执行十三年以上的时间要求。
同时,他们还必须严格遵守监狱中的各项规章制度、积极接受思想改造,且在具备诚实反省和真诚悔过的良好态度,以及没有再次从事任何形式违法犯罪行为的潜在风险的前提下,方可获得假释资格。
如在这当中出现了特殊情况,经过最高人民法院的严格审核批准,也可适当放宽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条件。
法律依据:
《刑法》第八十一条
假释的适用条件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
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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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如何救济?
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被侵犯的可以向出租人请求损害赔偿。其实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被侵犯的救济方式只有一种,即请求出租人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除此之外,承租人不能主张出租人和第三人的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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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强奸罪可以保释出来幺
[律师回复] 解析:
在面对犯罪嫌疑人涉嫌强奸罪这一情况时,是否能够批准其保释,必须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细致深入的分析和研究。
在满足特定条件的情况下,是有可能得到保释许可的。
以下是允许保释的详细条件概述:
(1)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犯罪行为;
(2)判断可能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会对社会产生重大危害的犯罪行为;
(3)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或者正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会对社会产生重大危害的犯罪行为;
(4)在羁押期限即将届满之际,案件尚未得到妥善处理,需要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犯罪行为。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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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拘留多少天可以释放
[律师回复] 解析:
1、拘留作为一项强制性的约束措施,通常是指将特定的个体进行拘禁和限制人身自由,而公安部门在紧急情况下则有权依法对涉嫌犯有犯罪行为且有必要接受侦查的人员实行暂时性扣押。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刑事拘留的期间虽然为期37日,但实际上最长不得超过30日。
2、对于治安拘留而言,其时间长度为1日至5日不等,而司法拘留的期限则限定在15日以下。
值得一提的是,无论是治安拘留还是司法拘留,它们都属于行政处罚的范畴。
3、至于行政拘留,它的一般期限通常不会超过15天,这是一种针对轻微违法行为所采取的行政处罚手段。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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