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
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
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
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
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解决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办法有: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可以
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但需向劳动者支付
经济补偿金2,如果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依据该条直接与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并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3,如果劳动者存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情形,用人单位可以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劳动者或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
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