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六十二条、六十四条规定,其
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
工伤保险基金领取
丧葬补助金、
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
补助金:
1、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
工资。
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
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
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确认。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本人工资,是指
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
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
缴费工资。
用人单位没有参加
工伤保险的,有用人单位支付全部费用。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
滞纳金;
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
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