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的规定,
医疗事故后的处理途径主要包括以下四种:
(一)双方自愿协商;
医患双方选择协商解决医疗纠纷的,应当在专门场所协商,不得影响正常医疗秩序。医患双方人数较多的,应当推举代表进行协商,每方
代表人数不超过5人。
(二)申请
人民调解;
申请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的,由医患双方共同向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提出申请;一方申请调解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征得另一方同意后进行调解。
(三)申请行政调解;
发生医疗事故争议,
当事人申请卫生
行政部门处理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
(四)向人
民法院提
起诉讼;
发生医疗纠纷后,当事人若对
医疗机构的诊疗行为有异议,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医疗机构承担相应的
赔偿责任。
《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
人身损害的,应当
赔偿医疗费、
护理费、
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
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
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
丧葬费和
死亡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