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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结论属于什么证据

更新时间: 2020-04-13 10:45:56
律师解答: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民事纠纷证据有八种,分别是: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故鉴定意见系证据的一种。
医疗纠纷案件中,主要涉及到两种鉴定,一种是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包括医疗损害司法鉴定、伤残等级评定、后期医疗费用评估、尸体解剖鉴定等;一种是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是医学会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是否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进行鉴定。
鉴定意见不同于证人证言等人证,因为鉴定人没有直接或间接感知案件情况,鉴定结论是表述判断意见而不是陈述事实情况,证据的产生所依据的是科学技术方法而不是对有关情况的回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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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结论属于什么证据
鉴定意见是属于传来证据,因为不是第一手的资料,由鉴定机构制作。证据的种类:1、书证、物证。2、证人证言。3、当事人的陈述。4、视听资料。5、鉴定意见。6、现场笔录。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笔录。8、电子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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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结论属于什么证据
鉴定结论属于证据的一种。在诉讼中运用专门知识或技能,对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分析后所作出的科学判断,称为鉴定。鉴定结论不同于证人证言等人证,因为鉴定人没有直接或间接感知案件情况,鉴定结论是:表述判断意见而不是陈述事实情况,证据的产生所依据的是科学技术方法而不是对有关情况的回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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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鉴定结论的证据作用是怎样的
[律师回复] 鉴定结论作为法定证据之一,其必须遵循一般证据的证据规则,但同时鉴定结论作为一种证据还有其特殊性,鉴定结论的证据效力包括证据能力和证明力,现有仅存关于鉴定结论效力的论著,大多是对鉴定结论证据能力和证明力分开来论述的。通过对两大法系鉴定结论证据效力的比较,即分别从主体职能的界定、质疑程序、证言的审查和采信三方面来界定,可以总结出不同诉讼模式下证据效力的一般规定,即:
1)专家证人或鉴定人对其出具的证言或鉴定结论有出庭作证、接受审查、询问、质证的义务;
2)在鉴定人出庭的情况下,双方当事人可以对鉴定结论的证据效力提出质疑;
3)在鉴定结论的证据效力上,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受到诉权的较大限制。
在诉讼程序方面,如在质证程序中鉴定人不出庭,缺少庭前开示程序等,认证流于形式,在证据采信方面奉行鉴定结论等级主义和优先效力等,都会影响鉴定结论的证据效力,影响司法的公正。从鉴定结论本身的角度,即鉴定结论的主体、客体、内容都会对我国鉴定结论证据效力产生影响。因此可以从诉讼程序方面,提出完善我国鉴定结论证据效力的相关规则,提高鉴定结论的证据效力。如在质证程序中采取直接言词原则和交叉询问原则,完善质证程序,构建庭前开示制度,鉴定人出庭制度、专家辅助人制度;在认证方面,完善和构建以下认证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传闻规则、中立性规则、事实问题规则、专门性问题规则、鉴定结论效力禁止规则、鉴定结论无预定的、优先的证明力规则。
在对鉴定结论的判断和使用应当注意两点:其一,鉴定结论不能因其所具有的科技性而获得预定的证明效力。由于主客观原因的影响和限制,鉴定结论不排除出错的可能。所以还需要对其进行检证。其二,鉴定结论只应回答专业技术问题,不能回答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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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结论属于言词证据吗
鉴定结论不属于言词证据。鉴定结论,是有鉴定资质的人以自身专业技能,运用专业知识和法律、对某种状态发表判断,同时加入其语言描述,是言词证据,它区别于现场堪验笔录,现场堪验笔录虽也是种描述但完全是实物现实状态的描述,而不存在专业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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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认定书属于司法鉴定结论
[律师回复] 对于交通事故认定书属于司法鉴定结论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1)、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一项十分复杂、细致的工作,如责任认定过程中所涉及的路况安全工程鉴定、车况技术鉴定、痕迹鉴定、车速鉴定、法医鉴定、司法精神病学鉴定等一系列专业技术鉴定,都无不表明责任认定工作的技术性、复杂性和法律性等特征,在目前条件下只有公安机关交警部门有事故认定的经验和技术手段。因此,应由他们运用专门性知识,对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进行检测、分析、判断后,出具结论性意见。
(2)、交通事故认定只是一种评价行为。交通事故认定与鉴定、评估一样,是以评估者的专业技术为基础,以居中者的身分,通过技术手段对事物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在这个过程中,公安机关作为评价者是处于事件之外的。就评价行为而言,其评价行为与国家职能无关,如伤残鉴定由法医学会作出,物价评估由价格评估机构作出,这些学会和机构都与国家职能无直接联系,评价的资格来源于其掌握的技术和国家对其资质的认可,作出的评价结果只作为客观事物的反映,无须强制执行。因此,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公安机关在查明交通事故事实后,根据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违章行为在事故中的作用所作出的鉴定结论。
(3)有人指出,鉴定结论应当允许申请重新鉴定,而《新交法》取消了对交通事故认定的重新认定,以此来证明交通事故认定书并非是鉴定结论。笔者以为,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是根据之前的检验鉴定来做出的,而这个检验鉴定是有一次重验机会的。交警部门在接到检验鉴定结论后须在两日内将检验鉴定结论复印件交给当事人,如果当事人对检验鉴定结果不服,则要在接到检验鉴定结论复印件三日内提出重新检验、鉴定的申请,否则交通事故认定书一旦作出,交警部门是不作复议的。因此,当事人是可以通过申请对检验鉴定重新检验来达到事实上对鉴定结论的重新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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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保留论的理论依据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在现今的社会群体里面,对于死刑,我们持有着不一样的看法和想法,到底怎样才能确定死刑的去或者是留呢下文是关于死刑的保留论的基本论点,小编希望下文内容可以帮助到您。刑事古典学派认为,国家有无权利是社会契约问题。社会契约论的主要代表人物,如A、B、C等人,都认为死刑是必要的。尤其是B认为,处于自然状态的人类在割舍自然权利交给社会组成国家时,没有任何保留,包括生命。因此,任何人要求得到国家对生命的保护,便必须赋予国家以剥夺自身生命的权利,国家拥有死刑权也理所当然。“者死”是人的本能的报复愿望,其体现了人原始的公正观念。康德认为,报复是实现刑罚之公正性的唯一方式。而报复的基本要求是刑罚之恶与犯罪之恶对称。相应地,对谋杀罪的唯一报复方式便只能是处以死刑。基于死刑是最严厉的刑罚,不少保留论者将死刑具有最大的威慑功能作为保留死刑的主要理由。其中有学者提出了死刑具有无与伦比的威慑功能的立论,他认为“没有哪一种其他刑罚可以像死刑一样有效地阻止人们犯罪”。最简单的证明就是让他们选择死刑和终身监禁的话,恐怕没有人会选择死刑。至少在当前没有设计出有效地代替死刑刑罚的前提下,死刑毫无疑问是具有最大威慑功能的。死刑在处死犯罪人的生命的同时彻底剥夺了其再犯能力,因而具有最有效的个别预防功能,这也是死刑保留论者主张保留死刑的重要理由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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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结论属于直接证据吗?
鉴定结论属于证据的一种。在诉讼中运用专门知识或技能,对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分析后所作出的科学判断,称为鉴定。鉴定结论不同于证人证言等人证,因为鉴定人没有直接或间接感知案件情况,鉴定结论是 表述判断意见而不是陈述事实情况,证据的产生所依据的是科学技术方法而不是对有关情况的回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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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工伤鉴定结果出来了,工伤鉴定书名字是初次(复查)鉴定结论书,请问工伤鉴定的鉴定书名称是初次(复查)鉴定结论书属于初次鉴定还是复查鉴定?
[律师回复] 员工工伤鉴定表,是可以适用于初次鉴定,也可以用于复查鉴定,是需要员工进行勾选的,如果是第一次鉴定,那么是属于初次鉴定,如果是第二次鉴定就是属于复查鉴定。
依据《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
第一节 初次鉴定
第八条 〔提出申请〕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工伤职工可以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初次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时限自作出工伤认定结论之日起最长不超过2年。工伤职工本人无法提出申请的,可由其近亲属代为提出。
第九条 〔提交材料〕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二)《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和复印件;
(三)诊断证明、检查检验报告等原件和复印件,完整有效的病历;
(四)职工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五)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二节 再次鉴定和复查鉴定
第十七条 〔再次鉴定〕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对初次鉴定结论不服的,应当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工伤职工本人无法提出申请的,可由其近亲属代为提出。
申请再次鉴定,除提供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材料外,还需提交劳动能力初次鉴定结论原件和复印件。
第十八条 〔复查鉴定〕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工伤职工本人无法提出申请的,可由其近亲属代为提出。
通过上面关于工伤鉴定的鉴定书名称是初次(复查)鉴定结论书到底是属于初次鉴定还是复查鉴定问题的解答,相信你有了一定的了解,希望能帮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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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结论是属于实务证据还是言词证据?
鉴定意见满足言词证据的基本特性,所以,鉴定意见属于言词证据。以前有错误的观点认为言词证据必须是口头陈述,这种观点显然是错误的,因为在证人确实无法出庭作证是可以提供书面证人证言,此时的书面证人证言毫无疑问是言词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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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你好,我一个朋友受伤了要做工伤鉴定,我想问问1到10级工伤怎么赔偿的,请知道的各位哥哥姐姐们告诉我,欢迎大家的回答谢谢,
[律师回复] 那要根据工伤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来评定你的伤残等级,以及赔偿标准 一级工伤赔偿标准
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注:如果未退出工作岗位,应继续享受原工资待遇。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工资的90%,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二级工伤赔偿标准
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注:如果未退出工作岗位,应继续享受原工资待遇。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工资的8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级工伤赔偿标准
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注:如果未退出工作岗位,应继续享受原工资待遇。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
我想咨询一下鉴定结论的证据作用是怎样的
[律师回复] 鉴定结论作为法定证据之一,其必须遵循一般证据的证据规则,但同时鉴定结论作为一种证据还有其特殊性,鉴定结论的证据效力包括证据能力和证明力,现有仅存关于鉴定结论效力的论著,大多是对鉴定结论证据能力和证明力分开来论述的。通过对两大法系鉴定结论证据效力的比较,即分别从主体职能的界定、质疑程序、证言的审查和采信三方面来界定,可以总结出不同诉讼模式下证据效力的一般规定,即:
1)专家证人或鉴定人对其出具的证言或鉴定结论有出庭作证、接受审查、询问、质证的义务;
2)在鉴定人出庭的情况下,双方当事人可以对鉴定结论的证据效力提出质疑;
3)在鉴定结论的证据效力上,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受到诉权的较大限制。
在诉讼程序方面,如在质证程序中鉴定人不出庭,缺少庭前开示程序等,认证流于形式,在证据采信方面奉行鉴定结论等级主义和优先效力等,都会影响鉴定结论的证据效力,影响司法的公正。从鉴定结论本身的角度,即鉴定结论的主体、客体、内容都会对我国鉴定结论证据效力产生影响。因此可以从诉讼程序方面,提出完善我国鉴定结论证据效力的相关规则,提高鉴定结论的证据效力。如在质证程序中采取直接言词原则和交叉询问原则,完善质证程序,构建庭前开示制度,鉴定人出庭制度、专家辅助人制度;在认证方面,完善和构建以下认证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传闻规则、中立性规则、事实问题规则、专门性问题规则、鉴定结论效力禁止规则、鉴定结论无预定的、优先的证明力规则。
在对鉴定结论的判断和使用应当注意两点:其一,鉴定结论不能因其所具有的科技性而获得预定的证明效力。由于主客观原因的影响和限制,鉴定结论不排除出错的可能。所以还需要对其进行检证。其二,鉴定结论只应回答专业技术问题,不能回答法律问题。
我想咨询一下鉴定结论的证据作用是怎样的
[律师回复] 鉴定结论作为法定证据之一,其必须遵循一般证据的证据规则,但同时鉴定结论作为一种证据还有其特殊性,鉴定结论的证据效力包括证据能力和证明力,现有仅存关于鉴定结论效力的论著,大多是对鉴定结论证据能力和证明力分开来论述的。通过对两大法系鉴定结论证据效力的比较,即分别从主体职能的界定、质疑程序、证言的审查和采信三方面来界定,可以总结出不同诉讼模式下证据效力的一般规定,即:
1)专家证人或鉴定人对其出具的证言或鉴定结论有出庭作证、接受审查、询问、质证的义务;
2)在鉴定人出庭的情况下,双方当事人可以对鉴定结论的证据效力提出质疑;
3)在鉴定结论的证据效力上,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受到诉权的较大限制。
在诉讼程序方面,如在质证程序中鉴定人不出庭,缺少庭前开示程序等,认证流于形式,在证据采信方面奉行鉴定结论等级主义和优先效力等,都会影响鉴定结论的证据效力,影响司法的公正。从鉴定结论本身的角度,即鉴定结论的主体、客体、内容都会对我国鉴定结论证据效力产生影响。因此可以从诉讼程序方面,提出完善我国鉴定结论证据效力的相关规则,提高鉴定结论的证据效力。如在质证程序中采取直接言词原则和交叉询问原则,完善质证程序,构建庭前开示制度,鉴定人出庭制度、专家辅助人制度;在认证方面,完善和构建以下认证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传闻规则、中立性规则、事实问题规则、专门性问题规则、鉴定结论效力禁止规则、鉴定结论无预定的、优先的证明力规则。
在对鉴定结论的判断和使用应当注意两点:其一,鉴定结论不能因其所具有的科技性而获得预定的证明效力。由于主客观原因的影响和限制,鉴定结论不排除出错的可能。所以还需要对其进行检证。其二,鉴定结论只应回答专业技术问题,不能回答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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