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
刑法第194条第1款规定了
票据诈骗罪,法条对该罪的行为方式作了穷尽式列举,分别为:
1、明知是伪造、
变造的
汇票、
本票、
支票而使用的。
对于本项行为,
行为人是否明知所使用的汇票、本票、支票是伪造、变造的,是区分罪与非罪的重要界限。
当然,要判断行为人在主观上是否“明知”,不是仅凭他个人的供述,重要的是要在全面分析整个案件的基础上,综合分析各方面的
证据得出结论。
行为人在实际上还要有使用行为,才构成
犯罪,如果只是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没有使用的,不构成犯罪。
2.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行为人是否明知其使用的汇票、本票、支票属于作废的票据,是区分其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重要界限。
这里的“作废”,是指根据法律和有关规定不能使用的票据,它既包括《
票据法》中所说的“过期”的票据,也包括无效的以及被依法宣布作废的票据。
3.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
4.签发
空头支票或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