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法律关系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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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票据法律关系包括票据关系和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票据关系是票据法律关系的简称。是指票据当事人在票据的签发和流通转让等过程中,根据相应的票据法律规范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指由票据法直接规定的、不是基于票据行为而发生的法律关系。
票据法律关系有哪些

一、票据法律关系有哪些

票据法律关系包括票据关系和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

票据关系是票据法律关系的简称。是指票据当事人在票据的签发和流通转让等过程中,根据相应的票据法律规范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当事人依法实施票据行为时,在各当事人之间就形成票据法律关系。票据法律关系由主体、客体和内容构成。

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指由票据法直接规定的、不是基于票据行为而发生的法律关系。它与票据关系的不同之处在于:

第一,票据关系是由当事人的票据行为而发生的,非票据关系是直接由法律的规定而发生的;

第二,票据关系的内容是票据权利义务关系,它与票据紧密相连,权利人行使权利以持有票据为必要;而非票据关系则不需要。

非票据关系也称票据基础关系,包括以下三种类型:

一、原因关系。指票据当事人之间授受票据的理由。

二、票据预约关系。指票据当事人在授受票据之前,就票据的种类、金额、到期日、付款地等事项达成协议而产生的法律关系。即当事人之间授受票据的合同所产生的法律关系。

三、资金关系。指汇票出票人和付款人、支票出票人与付款银行或其他资金义务人所发生的法律关系。即出票人之所以委托付款人进行付款的原因。

《票据法》第四条

票据行为、票据权利与票据责任

票据出票人制作票据,应当按照法定条件在票据上签章,并按照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在票据上签章,并出示票据。其他票据债务人在票据上签章的,按照票据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本法所称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本法所称票据责任,是指票据债务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义务。

二、票据法律关系可以分为吗

票据法律关系可划分为两大部分:票据关系及票据法所规制的非票据关系。票据关系,具体说来,乃指众多票据当事人之间依票据行为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譬如,出具票据者在收件人之间产生的关系、收件人与支付款项之人间的关系,以及背书人与被背书人之间的关系等,皆属于构成票据关系的范畴。至于票据法中所涉及的非票据关系,此种关系并未直接来自于票据行为,而是由票据法另行规范并确立。例如,票据的合法持有者作为正当权利人,当发现因他人恶意行为而获取票据时,有权向其提出票据返还之请求;或者因为书面文件缺失导致票据上的权益丧失,从而对出票人或承兑人寻求利益弥补之请求等等,这些皆属于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综合来看,尽管票据关系乃是票据当事人构建基础法律关系的核心,为了确保这一基础法律关系中所赋予的各方面权益能得到落实和维护,我们必须依赖法律作出更加详细的规定。当事人依照这些法律规定所形成的各种权利义务关系,便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所确认的非票据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四条

票据出票人制作票据,应当按照法定条件在票据上签章,并按照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

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在票据上签章,并出示票据。

其他票据债务人在票据上签章的,按照票据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

本法所称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本法所称票据责任,是指票据债务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义务。

第一条为了规范票据行为,保障票据活动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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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第八条、
第九条、
第二十二条、
第五十条、
第七十五条、第八十四条、
第一百零六条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
第三条,《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关于票据纠纷的部分,行使票据法上的非票据权利而引起的纠纷:
(1)票据保证纠纷。票据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作为保证人与票据债务人作为被保证人之间,因票据保证债务的履行而引发的纠纷。
(2)确认票据无效纠纷。票据因不具备《票据法》规定的形式要件而被确认缺乏票据上的法律约束力而引发的纠纷。
(3)票据代理纠纷。票据当事人作为委托人与其代理人、相对人之间因代理关系而引发的纠纷。
(4)票据回购纠纷。商业银行等持未到期的已贴现的商业汇票向其他商业银行或系统内总行、分行进行贴现以融通资金的票据行为引发的纠纷。和票据相关的非票据纠纷主要包括:
(1)因票据基础关系所产生的纠纷:包括因出票人与收款人之间因买卖、担保、借贷等民事行为形成原因关系而收受票据发生的纠纷,基于合同或无因管理而产生的资金关系纠纷等;
(2)以票据为标的物的纠纷:如因继承、赠与、保管、拾得票据等而发生的纠纷。这类纠纷只是标的物为票据,不涉及票据关系,也非票据上的权利义务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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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关系是票据法律关系的简称。是指票据当事人在票据的签发和流通转让等过程中,根据相应的票据法律规范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当事人依法实施票据行为时,在各当事人之间就形成票据法律关系。票据法律关系由主体、客体和内容构成。
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指由票据法直接规定的、不是基于票据行为而发生的法律关系。它与票据关系的不同之处在于:
第一,票据关系是由当事人的票据行为而发生的,非票据关系是直接由法律的规定而发生的;
第二,票据关系的内容是票据权利义务关系,它与票据紧密相连,权利人行使权利以持有票据为必要;而非票据关系则不需要。
非票据关系也称票据基础关系,包括以下三种类型:
一、原因关系。指票据当事人之间授受票据的理由。
二、票据预约关系。指票据当事人在授受票据之前,就票据的种类、金额、到期日、付款地等事项达成协议而产生的法律关系。即当事人之间授受票据的合同所产生的法律关系。
三、资金关系。指汇票出票人和付款人、支票出票人与付款银行或其他资金义务人所发生的法律关系。即出票人之所以委托付款人进行付款的原因。
法律依据:
《票据法》
第四条
票据行为、票据权利与票据责任
票据出票人制作票据,应当按照法定条件在票据上签章,并按照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在票据上签章,并出示票据。其他票据债务人在票据上签章的,按照票据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本法所称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本法所称票据责任,是指票据债务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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