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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盗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车主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更新时间: 2022-06-07 15:48:48
律师解答:
车主不需要承担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一般赔偿的标准是有过错才赔偿,被盗窃的车主在这一过程中不存在过错,所以不赔偿。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五条
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与机动车使用人不是同一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与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连带责任。
保险人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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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借车辆发生事故车主承担责任么
在借车给他人时,若发生交通意外,车主一般不需担责,除非存在过失,如出借故障车辆或明知对方无驾照。在这些情况下,车主需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因此,车主在借车前应确保车辆安全、了解借车人驾驶资格,避免不必要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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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外借发生交通事故车主要担责吗
因为借出或者出租的情况下使得驾驶人和车主不是同个人的情况下,倘若发生交通事故这辆车的一方使用者有承担责任的后果,这个具体的是由保险公司作出赔偿,如果发生赔偿不足的部分是由使用的那个人承担部分责任的。然后,无论是驾驶人还是车主都应对本次事故承担回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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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借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车主需担责吗
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出借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车主需担责吗相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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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车辆出事故,名义车主和实际车主怎么承担责任,
[律师回复] 【法律意见】
车借给别人肇事逃逸,车主对事故发生存在过错的,应当承当相应的赔偿责任,不存在的过错的,无需承担责任。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或者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
(四)其它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
《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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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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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或者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
(四)其它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
《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车辆过户后出现车辆事故,原车主需要承担责任吗?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现实中,很多机动车的买卖不办理过户手续,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原车主是否承担责任存在争议。的判决有时也会出现不同的结果。
鉴于机动车是一种有相当危险性的运输工具,对其交易行为必须加以严格限制,才能更好地保护机动车所有人和社会公众的利益。因此,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应当办理相应的机动车变更登记。《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7条规定:“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应当及时办理转移登记。”可见,机动车买卖是要式法律行为,过户手续是机动车交易的生效要件。
2001年12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复函》中明确指出: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因车辆已交付,原车主既不能支配该车的运营,也不能从该车的运营中获得利益,故原车主不应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
基于上述司法解释,对未过户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的行为,因为违反了有关行政管理法规的规定,应受其规定的调整。也就是说,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意味着不承担任何责任,车辆买卖未过户的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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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过户车辆发生事故原车主承担责任吗
买卖未过户之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原车主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但须注意的是,如果发生交通事故后不能找到现车主,原车主(机动车登记人)也不能证明其已经将车辆卖出,则不能排除原车主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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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事故车辆登记车主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事故车辆登记车主承担什么法律责任?问题解答如下, 事故车辆登记车主的法律责任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由交通事故责任者对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这在理论界和实务界没有任何的争议。但是,如果事故责任者并非车辆登记的所有人,这时原登记的所有人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应承担怎样的民事责任对此,法律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审判实践中存在着两种迥然不同的看法:一种观点认为,车辆转让未过户,不发生物权移转的法律效力,原登记车主仍然是法律确认的车辆所有人,按照《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31条的规定,原登记车主应承担垫付责任。第二种观点认为,车辆实际转让后,虽然没有及时进行变更登记,但从车辆的实际交付之时起,车辆的运行支配权和运行利益的归属已由新的实际车主享有,车辆的运行风险应归新车主承担,原登记车主不负赔偿责任。由此导致了审判活动中以同样或类似的案情,但却得出截然不同的裁判结果,从而引发社会公众对此问题产生认识上的混乱,也损害了司法裁判的权威性,有必要对此加以澄清。笔者基本持上述第二种观点。主要理由如下:其
一、机动车辆未办理过户手续,并不影响车辆所有权的转移。前一种观点的依据主要在于认为法律规定了机动车买卖必须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没有进行登记,车辆所有权就没有产生转移,原登记车主仍负有车辆管理的责任,如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则表明负有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机动车辆在性质上属于动产的范畴,根据物权变动的公示原则,动产以交付即占有的转移为公示方法。《民法通则》第72条: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合同法》第133条也作了同样规定,从规定的精神看,一般认为我国在物权公示的效力上乃采以成立要件主义为原则、以对抗要件主义为例外的立法例,据此,原则上只要标的物完成了转移占有就意味着所有权的实际转移。有不少人认为,我国对机动车辆、船舶、航空器等实行的是准不动产制窢龚促夹讵蝗存伟担连度,对此类财产交易未办理过户手续的,买卖行为不发生法律效力。事实上这种观点是缺乏法律依据的。我国有关车辆变更登记的规定来自于《机动车管理办法》、《机动车登记办法》和《汽车交易市场管理暂行规定》,显而易见,这些规定也并没有明确把登记作为车辆权属变动的先决条件,况且他们在法的阶位上仅属于行政法规或规章,根据立法法的相关精神,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无权创设物权变动这样重要的民事基本制度,而到目前为止尚没有任何一部法律规定以登记作为机动车交付的成立要件。所以,上述行政法规或规章关于机动车登记的规定只是行政管理上的需要,而非物权变动的法律要件。没有办理变更或异动登记的法律后果,一是买卖行为不具有社会公信力,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二是违反了行政法规,要承担行政法上的责任。综上,完全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机动车辆未办理过户手续,并不影响车辆所有权的转移。其
二、由实际车主承担责任符合民法危险控制论和报偿论的法理要求。危险控制论认为谁能控制、减少危险谁承担责任,报偿论则以谁享受利益谁承担风险为原则,根据这两种法律理念,形成了所谓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主体认定中的一元说与二元说,前者主张以运行支配为依据,后者主张以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的归属进行认定,对两者的关系,有学者认为:就一般情况而言,以运行支配与行运利益的归属认定赔偿责任的主体是可行的。但严格而言,认定责任主体的依据应为运行支配权的归属,因支配足以决定一切。在实际生活中,运行支配与运行利益的归属常常是同一的,但有许多场合却又是分开的,这时就应以运行支配权的归属作为认定责任主体的标准。机动车辆转让后未办理过户手续,虽然原登记车主仍然为车辆的名义所有人,但车辆的实际产权已归受让人所有,受让人享有对车辆的支配和管理权限,车辆的运行利益亦归属其名下,此时若因交通事故产生赔偿责任,理应由受让人承担。正如梁慧星先生所指出的那样:决定车辆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根据,在于运行支配及运行利益的归属。车辆所有人因种种原因丧失运行支配及运行利益的,车辆所有人将不承担责任,而由运行支配及运行利益的实际归属者承担责任。其
三、从侵权责任构成要件分析,也不能直接得出名义车主对交通事故责任承担民事责任的结论。尽管学界对交通肇事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存在不同的主张,但无论是按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还是公平责任原则,侵权行为、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都是不可或缺的基本构成要件,都没把所有权的归属作为决定侵权责任是否成立的要件。一般认为,机动车所造成侵害之责任承担的法律依据是《民法通则》第123条所规定的高度危险作业人致人损害责任,此规定的要义也在于作业人和作业这一特定的行为,而作业人或作业行为与所有人或所有权是两个完全不能等量齐观的概念。可见,名义车主没有履行车辆转让异动登记的行政义务的后果,无论如何不应作为追究其交通肇事侵权民事责任的依据。其
四、依据《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31条的规定,不能认定由名义车主应承担交通事故的连带赔偿责任。在审判实践中,经常看到未过户的机动车辆肇事时,如果事故责任者与车辆所有人不一致时,判令由车辆的名义所有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况。作出这种判决的依据就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31条规定:交通事故责任者对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承担赔偿责任的机动车驾驶员暂时无力赔偿的,由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负责垫付。正如上述所作的分析,这种将名义车主追加进来承担责任的做法,在理论基础和法律依据方面均是欠缺的。即使作为车辆的实际所有人,当交通事故责任者不是其本人时,是否要承担连带的民事责任也要具体案件具体分析。从民法理论上讲,连带责任来源于两个方面:一是当事人的约定,二是法律的规定。侵权连带责任属于法定的范围,只产生于共同侵权的情形。机动车实际所有人只有在违法将车辆交给交通事故责任者驾驶的情况下,才可能与事故责任人形成共同侵权,进而发生连带责任。在正常情况下,机动车实际所有人不存在过错,其作为运行供用者应依《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31条的规定,承担垫付的责任,从性质上讲这是一种补充责任,而与连带责任是有根本区别的。交通事故鉴定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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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出事故,车主和实际车主该怎样承担责任,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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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或者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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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外借发生事故车主要不要承担责任呢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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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车辆出交通事故,被公司承担主要责任吗
[律师回复] 事故的责任是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来划分的,是根据双方当事人对发生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程度来确定。交警的责任划分结论将会是下列五种责任情形之一,即一方负“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无责任”。则承担不同的责任,承担的赔偿责任的比例也会不一样,因为赔偿责任是以承担的事故责任为主要依据的。因为你所述信息很少,我无法给你作出个确定性的结论,但是如果你的情况满足以下情形之一就有很大可能被认定为工伤的。但是最终结论还是需要由劳动部门的专业认定。《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认定工伤的有七种法定情形:(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工伤的处理流程为:工伤认定——工伤鉴定——工伤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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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锁定状态发生事故,车主要承担责任吗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车辆锁定状态发生事故,车主要承担责任吗问题解答如下,   如果车辆放置位置不当(如违章停放等),对其他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有必然的因果联系,锁定状态下的车辆车主也应当承担本次事故相应的行政和民事责任。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五十二条 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需要停车排除故障时,驾驶人应当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将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难以移动的,应当持续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来车方向设置警告标志等措施扩大示警距离,必要时迅速报警。  第五十六条 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  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第九十三条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  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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