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
刑法第68条第1款的规定,
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
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是
立功。
根据我国刑法第68条第1款的规定,
立功表现为以下两种情形:
(1)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
犯罪人之间往往互相了解各自的犯罪行为,犯罪人在归案以后,不仅交代自己的罪行,而且揭发检举他人的犯罪行为,因此是一种立功表现。
(2)提供重要线索,指犯罪人提供未被
司法机关掌握的各种犯罪线索,例如证明犯罪行为的重要事实或有关
证人等。
立功还需符合时间。
立功的时间是指立功表现发生的时间。
立功发生在
刑事诉讼过程中,犯罪人揭发检举他人的犯罪行为,是在其归案以后判决宣告以前。
立功的时间是
量刑阶段的立功与行刑阶段的立功的主要区别。
行刑阶段的立功,是指
刑罚执行过程中的立功表现,具有立功表现的,可以获得
减刑。
而作为量刑制度的立功,是一种发生在量刑阶段的立功,是判决宣告前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的情形,因此它发生在刑事诉讼过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