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依法可能判处3年以上
有期徒刑、无期
徒刑、
死刑的
犯罪案件不移交的;
2、3次以上不移交犯罪案件,或者一次不移交犯罪案件涉及3名以上
犯罪嫌疑人的;
3、
司法机关发现并提出意见后,无正当理由仍然不予移交的;
4、以罚代刑,放纵犯罪嫌疑人,致使犯罪嫌疑人继续进行
违法犯罪活动的;
5、行政执法部门主管领导阻止移交的;
6、隐瞒、毁灭
证据,
伪造材料,改变
刑事案件性质的;
7、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为牟取本单位私利而不移交刑事案件,
情节严重的;
8、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