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机构:用人单位统筹地区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行政部门;
(二)申请人:
1、用人单位;
2、若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申请则
工伤职工或其尽其
近亲属、工会组织可提出申请。
(三)
申请日期:
1、用人单位应自事故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
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申请;特殊情况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可延长;
2、若用人单位未提出申请,则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提出申请。
(四)所需材料
1、
工伤认定申请表,一式二份;
2、
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在职证明,一份;
3、医疗诊断证明或者
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复印件一份;
4、病例复印件一份;
5、
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6、
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五)
工伤认定办结期限
(1)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2)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
事实清楚、
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