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权的效力如下:
1,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以后,
债务人对其权利不得处分,否则债权人可以主张该处分无效。
2,债权人向
次债务人提起的
代位权诉讼经人
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直接向该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
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
3,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4,债权人可以代位债务人向次债务人提起代位权诉讼,无论债务人是否参加
诉讼,人民法院的判决均对其产生效力;如果其他债权人参加诉讼,该判决也对其产生效力,反之则否。
5,在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6,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
胜诉的,
诉讼费由次债务人负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
7,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请求人民法院对次债务人的财产采取
保全措施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财产
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