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发生
医疗事故的
赔偿等
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即和解,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
当事人可以向卫生
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
民事诉讼。
1、和解(协商解决)发生
医疗纠纷后,患方和院方可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达成和解协议,和解协议的效力应予以认定。
2、调解(卫生行政部门等第三方介入)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对调解进行了规定:
已确定为医疗事故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请求,可以进行医疗事故赔偿调解。
调解时,应当遵循当事人双方
自愿原则,并应当依据本条例的规定计算赔偿数额。
经调解,双方当事人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应当履行;
调解不成或者经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反悔的,卫生行政部门不再调解。
3、
诉讼由当事人向有
管辖权的法院提交诉讼状。
在诉讼之前,当事人可以进行
医疗事故鉴定或者
医疗过错鉴定,医疗事故鉴定由医学会鉴定,医疗过错鉴定由
司法鉴定中心鉴定。
进行鉴定并不是医疗纠纷诉讼的法定前置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