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资诈骗罪是指以
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有关金融法律、
法规的规定,使用诈骗方法进行
非法集资,扰乱国家正常金融秩序,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且
数额较大的行为。
集资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有”应理解为“非法所有”。
从这一概念可以看出本罪是目的犯、法定犯、数额犯、
结果犯。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任何达到
刑事责任年龄、具有
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
依本节第200条的规定,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主体。
在通常情况下,这种目的具体表现为将非法募集的资金的所有权转归自己所有、或任意挥霍,或占有资金后携款潜逃等。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认定其行为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
(1)携带集资款逃跑的;
(2)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
(3)使用集资款进行
违法犯罪活动,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
(4)具有其他
欺诈行为,拒不返还集资款,或者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
对于实施上述非法集资的行为之一,数额达到10万元以上的,公安机关就应当
立案侦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