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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工程价款要承担支付利息的责任吗

更新时间: 2022-06-07 14:22:34
律师解答:
要看具体情况。
如果在工程合同中约定了支付利息的这个条件的话,那么当然可以要对方的利息了,如果没有约定的话一般也是按照对方工程欠款发生时的时间开始进行计算。
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一年,自承包人催告发包人给付工程价款期间届满之日起算。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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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工程价款要承担支付利息的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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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货款约定不支付利息怎么办?
《买卖合同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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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拖欠抚子女抚养费可以支持多少利息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拖欠抚子女抚养费可以支持多少利息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夫妻离婚时,子女抚养费的支付可以一次性付清,但日后情况发生变化,原定数额不足以维持子女生活的,则其有权要求增加抚养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八条规定: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
(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根据有关规定,抚养费一般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三十的比例给付,但一般不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若当初离婚协议中约定的抚养费数额较小,可以向对方提出增加,双方协商不一致可就此事到。因此,你男朋友的子女认为当初支付的抚养费不足时,可以要求其父亲增加如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的。【提示】法律并没有规定抚养费是按月支付、按年支付或一次性支付,司法实践一般判决按月或按年支付。不过如果双方同意,可以一次性付清抚养费。但是一次性支付之后,并不意味着以后就没有了任何责任,但情况发生改变时,是有权要求其增加抚养费的碃孩百绞知悸版溪保娄。【相关法条】《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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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工程款是否可以要求对方支付利息
利息的性质属于法定的利息,在发包人欠付工程款时,除应承担向债权人继续支付工程款的责任外,并因支付拖欠工程款的利息,我国有法律规定,做为债务人的发包人应承担的法定义务,不需要双方提前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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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拖欠工程款利息应计利息怎么算
[律师回复] 在审理拖欠工程款案件中的另一个具体问题,是被拖欠的工程款应如何计算利息。由于承包人的履约管理以及资料积累方面存在的缺陷,在司法实践中往往难以确定拖欠工程款从何时开始,利息计算的起始时间同时成为审判中的一个难题。司法解释第21条对此作出明确规定:“合同对拖欠工程款利息没有约定,发包人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向承包人支付拖欠工程款利息。利息自约定付款次日起算。没有约定付款时间或者按照约定难以确定付款时间的,利息自合同约定的工程款结算之日起算。难以确定工程款结算时间的,以工程交付次日起算。”同时,对于垫资承包工程的,司法解释第6条规定:“合同对垫资和支付垫资款利息有约定,承包人主张发包人按照约定支付垫资款本息的,应予支持。合同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主张发包人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合同没有约定垫资,发包人未支付的款项按照工程款处理。”司法解释对拖欠工程款的利息计算,用两条司法解释对5种不同情况作了不同规定,已经能够适应审理此类不同案件不同的实际情况。用连带责任制度对农民工工资给予特殊保护拖欠农民工工资是拖欠工程款派生的直接影响社会稳定的大问题,而且农民工工资问题还往往因为工程转包或不规范分包使问题更加复杂。在立法层面,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合同载体劳务合同,甚至在目前建设工程法律框架中没有任何法律、法规有所涉及。对于农民工的拖欠工资问题,司法解释第29条对农民工工资问题作出特别的保护性规定:“违法分包合同和转包合同被确认无效,实际施工人与发包人已全面实际履行合同并形成事实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实际施工人向发包人主张权利的,人民应当支持。实际施工人以分包人、转包人和发包人为共同被告的,请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应予支持。”司法解释作出这样的规定,可以从我国《民事诉讼法》第97条寻找到依据。该法条规定:“人民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追索劳动报酬的;(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本人认为司法解释对解决农民工工资作这样的规定有法律依据。此外,针对实践中与农民工工资直接相关的劳务合同,司法解释第7条还规定:“当事人主张总承包人、分包人与具有劳务作业法定资质的劳务作业承包人签订的劳务作业分包合同性质为转包合同;请求确认无效的,不予支持。”这一条司法解释的相应规定,事实上确认了劳务合同的合法性。至于劳务合同与转包合同的区别,主要视这两种合同指向的标的。劳务合同仅涉及人工费,不涉及分包工程;转包合同不仅涉及劳务,更主要的是合同指向的标的是分包的工程。从技术层面分析,劳务合同只计算人工报酬,一概只包人工;而转包合同计算的是分包工程的价款,是包工又包料的承包形式。
法律支持的欠息的利息吗
[律师回复] 对于法律支持的欠息的利息吗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欠条没写利息欠条本身是有效的。
欠条在法律上是属于一种债权债务的法律关系,是借款合同的一种表现形式。而借款合同是否有效,与其利息并没有直接关联。借款合同生效只需要满足合同生效的要件即可也就是:
第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意思表示真实。
第三、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欠条没有约定利息,其利息是否可以有效主张则需要根据需分情况讨论:
1、债权到期且债权人催告后,债务人及时还款则不能主张利息
借款合同对利息和借款期限均无约定,出借人向借款人主张还款催告的合理期限内,借款人及时偿还欠款,债权人不能主张利息。
2、债权到期债权人催告后,债务人后逾期还款,则能够主张利息
关于借贷双方如果约定不支付利息或者没有约定利息的情况下,应视为借款人无偿占用的规定仅限于“借款期内利息”,但对于逾期利息,并不因为借款期内利息约定条款的有无而决定是否支付。借款期内约定不支付利息或者没有约定利息,在债务到期且出借人催告并给予合理期限后,借款人仍不归还,则已构成迟延履行,需承担迟延履行责任,即逾期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
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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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工程款是否可以要求对方支付利息
利息的性质属于法定的利息,在发包人欠付工程款时,除应承担向债权人继续支付工程款的责任外,并因支付拖欠工程款的利息,我国有法律规定,做为债务人的发包人应承担的法定义务,不需要双方提前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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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类
借条不写利息起诉利息不被法院支持
[律师回复] 对于借条不写利息起诉利息不被法院支持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小夏向小朱借款若干,口头约定利息为月息2%在出具借据时小夏只写借到现金若干,未写明利息小朱考虑双方都是熟人且利息也经过小夏同意,就没有坚持要求在借据上面明确利息后小夏逾期未还款,小朱持借条要求还本付息,小夏承认本金但不承认双方约定了利息审理后以合同法第211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视为不支付利息”的规定,驳回了小朱关于利息的诉讼请求
九、打借条时故意把名字写错,以达到否认借款的目的小沈在舞厅与王露相识,其后王露向小沈借款若干,并打了借条,约定一个月后归还欠款本息想不到王露在借条签名时玩了个花招,故意将“王露”写成“黄露”因为杭州话“黄”、“王”同音,平时听别人也是叫她“黄露”,故小沈未发觉签名有误到还款期后,小沈多次催促王露还款未果,遂要将王露到,谁知律师查询的结果,债务人却不叫“黄露”,立案时就遇到了困难虽然律师申请了笔迹鉴定,奈何王露根本就不接传票也不出庭,什么笔迹也不留给对方难以支持小沈的诉请案件最终采用了其他方法解决,但小沈也付出了较大的代价如果出借时小沈让复印一下王露的身份证,这类低级错误应该可以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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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工程款是否可以要求对方支付利息?
利息的性质属于法定的利息,在发包人欠付工程款时,除应承担向债权人继续支付工程款的责任外,并因支付拖欠工程款的利息,我国有法律规定,做为债务人的发包人应承担的法定义务,不需要双方提前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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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环卫处拖欠天方公司工程款,拖欠工程款能要求对方支付利息吗
[律师回复] 环卫处拖欠建筑公司工程款,拖欠工程款可以要求对方支付利息吗
可以要求对方支付利息。
[案情简介]
原告河南天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方公司)给被告三门峡市湖滨区环境卫生管理处(以下简称区环卫处)垫资承建环卫工程。该工程于2005年8月 1日竣工交付使用,工程造价785750.67元。双方约定工程竣工后一年即2006年8月1日付清工程款,被告陆续付款288000元,剩余 497000元双方于2007年8月6日达成还款协议。协议的主要内容是:
一、被告在2007年9月底前还原告100000元,11月底前还100000 元,12月底前还100000元,2008年6月底前还100000元,余款97000元在2008年12月底前还清。
二、在该协议履行期内,原告不得向任何部门投诉或提出其它要求,否则,原告自愿放弃本协议债权。
三、本协议双方共同遵守,违约者承担违约责任。还款协议签订后,被告陆续归还400000 元,剩余97000元拖欠不还。原告本院要求被告支付本金97000元及利息,利息是每笔未付的款项分段计息,从2006年8月1日计算至2009年 6月1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计算为68400元。被告承认欠款本金,但认为利息不应支付。
[法律解读]
应该支付利息。
首先,围绕本案争议的焦点,即被告拖欠原告的工程款是否应支付利息,利息如何计算?在审理中,已查明的事实证实,原告给被告承建的工程于2005年8月 1日竣工交付使用,双方约定工程竣工后一年即2006年8月1日前付清,在约定的时间内被告支付了一小部分款项,仍有大部分款项没有付清。原告经过多次催要工程款,被告仍未偿还。直到2007年8月6日,双方就拖欠的工程款4
9.7万元才达成还款协议,还款协议约定了还款的具体期限,同时在协议中明确约定,在该协议履行期内,乙方不得向任何部门投诉或提出其他要求,否则乙方自愿放弃本协议债权。该协议没有约定违约金的承担方式,但是根据协议内容可以肯定一个事实,该份还款协议是在被告作为违约方已经违反还款时间的约定后采取的补救措施,同时,该份协议的形成也是原告多次找被告索要工程款无果的情况下,向有关部门投诉反映要求责令被告还款,被告迫于各方压力的情况下和原告之间签订的还款协议。否则,该份协议的内容不会出现原告向有关部门投诉就自愿放弃本协议债权的条款。
其次,该案是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引发的拖欠工程款纠纷,原被告双方均认可2006年8月1日前付款。到期后被告没有支付工程款,该工程款的利息怎么计算没有约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之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第十八条之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之日。原被告双方约定的工程竣工一年后付款,利息应从此后计算,计算方式为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该案中的还款协议不能改变此前双方约定的还款时间以及按标准支付利息的法律规定,因为还款协议的内容仅仅是被告作为违约方违反约定后采取的补救措施。该案判决后,被告虽提出上诉,认为不应支付利息,但在二审审理中,被告却同意支付原告大部分利息(原审判决被告支付原告165400元,二审调解被告支付原告 160000元),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后,被告已自觉履行了还款义务,该案被告已履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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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期不还钱要支付利息吗?支付多少?
1、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2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借款人未按借款合同的约定期限返还给贷款人的款项也叫逾期借款。对于逾期借款利息的计算方法,因借款合同的性质不同而有所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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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利息支出扣除法筹划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利息支出扣除法筹划问题解答如下, 依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第七条
(三)中关于利息支出扣除项目之规定:“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按本条
(一)、
(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的5%以内计算扣除。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按本条
(一)、
(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的10%以内计算扣除。上述计算扣除的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即当纳税人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并能提供金融机构贷款证明的,其允许扣除的房地产开发费用为:利息+(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5%以内;纳税人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贷款证明的,其允许扣除的房地产开发费用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10%以内。
如果企业购买房地产主要依靠负债筹资,利息支出所占比例较高,可考虑分摊利息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据实扣除并加扣其他开发费用。如果企业购买房地产主要依靠权益资本筹资,利息支出很少,则可考虑不计算应分摊的利息,这样可以多扣除房地产开发费用。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商品房,当地政府规定的扣除比例为5%和10%,其支付的地价款为600万元,开发成本为1000万元,我们针对利息支出为90万元和70万元两种情况进行筹划(假设该利息支出为可分摊且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并未超过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
首先计算扣除的利息支出差异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十房地产开发成本)×(10%-5%)=(600+1000)×5%=80(万元),
其次判断当允许扣除的利息支出为90万元时,由于90万80万,所以该公司应严格按房地产开发项目分摊利息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这样利息支出和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扣除共计90+(600+1000)×5%=170万元,否则只能按(600+1000)×10%=160万元扣除,扣税基数将减少10万元而多缴税款;同理,当允许扣除的利息支出为70万元时,由于70万80万,所以应选择第二种计扣方式,即不按房地产开发项目分摊利息或不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金融机构的证明,这样利息支出和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扣除共计(600+1000)×10%二160万元,可以多扣除160-(70+80)=10万元利息支出,扣税基数增加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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