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罪,是指以
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
遗忘物或者
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
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
犯罪对象只限于三种财物:
一是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
二是他人的遗忘物,遗忘物不等于
遗失物,也不同于遗弃物;
三是他人的埋藏物。
本罪的除了要占有他人财物之外,还必须具备"拒不退还"的行为才构成侵占罪。
拒不退还是指在
一审判决做出前,占有人仍不退还的行为。
刑法第二百七十条已明文规定"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就是说本罪(侵占罪)属
自诉案件。
如果
被害人不向人
民法院
起诉,就不会对
行为人追究
刑事责任。
根据这一规定,如果行为人在被害人向法院起诉前已经将占有的财物退还给了被害人,则危害状态消失,被害
人的权利已得到保护和补偿,再起诉已变得不必要。
立案标准是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
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