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
医疗事故罪的认定,首先要明确医疗事故罪的
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主体为医务人员,非医务人员“行医”侵害患者生命健康利益的,根据具体情节可能构成
非法行医罪或
过失致人死亡罪等。
2、所侵犯的客体是患者的生命、
健康权和医务工作管理秩序。
3、客观表现为医务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了就诊
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这里要注意的是法条中的两个“严重”,首先是医务人员必须是严重不负责任,而一般意义上的不负责任或者是由于技术水平所限而发生的问题不能作为定罪依据;另外,必须给患者造成了严重的后果,比如
伤残或死亡,且造成严重后果必须是因为医生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所引起的,如果医生确实有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但是患者的死亡原因却主要是由于其病情凶险性、严重性所造成的,则不满足构成本罪的要件。
其次,区分
医疗事故与医疗事故罪的差异。
《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将医疗事故分为四级十二等,并将构成医疗事故的责任区分为完全责任、
主要责任、次要责任、轻微责任。但并不是构成医疗事故就一定构成医疗事故罪,目前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主要在于对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进行
行政处理的依据,极少数满足医疗事故罪构成要件的行为才有可能成立医疗事故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