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
子女抚养权有两个途径:
一、父母双方协议
变更抚养权。
只要双方
协商一致,则另一方可以拥有子女的
抚养权;
二、法定变更,即
诉讼变更。
法定变更的条件,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离婚案件处理
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第16条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
伤残无力继续
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的影响;
(3)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的,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理由需要变更的。
在变更抚养关系时还要考虑是否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及子女成长环境的健康稳定。
如小孩一直跟随一方生活,另一方突然提出变更抚养关系,这将要改变小孩的生活环境,对小孩的健康成长产生影响。
经济条件优于对方只是说明其具备抚养子女的能力,而对方并不是没有抚养能力,那么有关变更抚养权的请求,不符合变更抚养权的法定条件,变更抚养权的请求难以得到法院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