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
刑法第70条规定了判决宣告后
刑罚执行发现
漏罪的并罚制度,对于判决宣告后,刑法执行前,发现被
判刑的
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及先并后减原则,计算决定执行的刑罚。
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如果漏罪与前罪属于同种犯罪,也应实行并罚。
因为原判决已经发生
法律效力,我们不能因为发现了前罪同种的漏罪而推翻原判决,重新
量刑。
所以只能对同种漏罪单独作出判决,再与原判决决定的刑罚执行并罚。
犯罪分子
刑满释放后,发现其在原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处理,如果漏罪没有超过
追诉时效的,则应当依法对漏罪单独定罪量刑,而不应与前罪并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