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
注册商标专用权尚未构成
犯罪的,应承担
行政责任和
民事责任甚至
刑事责任。
《
商标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规定: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制止
侵权行为:
(1)责令立即停止销售;
(2)收缴并销毁
侵权商标标识;
(3)消除现存商品上的侵权商标;
(4)收缴直接专门用于
商标侵权的模具、印板或者其他作案工具;
(5)采取前四项措施不足以制止侵权行为的,或者侵权商标与商品难以分离的,责令并监督销毁
侵权物品。
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尚未构成犯罪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根据情节处以
非法经营额50%以下或者侵权所获利润五倍以下的罚款。
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单位的
直接责任人员,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