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茂秀律师
执业认证
平台保障
擅长: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债权债务
5.0分
服务:8333人
执业:9年
崔茂秀律师现执业于山东隆润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具有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证券从业资格等多项专业领域技术资格,具有较深厚的法学理论修养和丰富的专业领域知识。秉承严谨求实、公平正义的执业理念,累积多年办案经验,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委托人提供最优质的法律服务为终极目标。拥有优秀律师团队,业务领域主要包括: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公司纠纷、股权并购、公司挂牌、合同纠纷、金融投资、劳动争议、婚姻家庭、人身伤害、建设工程、房产纠纷等诉讼与仲裁及其他法律事务;专注于刑事辩护和公司深层治理,对股权激励、公司风控等法律事务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和实战经验,多年来致力于综合型集团公司法律顾问工作。担任企业法律顾问、代理民事、经济、行政等诉讼与非讼法律事务以及仲裁活动,从事过大量法律援助工作。诉讼领域从事经济纠纷、人身伤害、婚姻家庭、交通事故、金融借贷、股权纠纷、劳动争议、商标侵权、建设工程、房地产纠纷等诉讼和仲裁活动,非讼领域从事公司法律顾问、公司挂牌、尽职调查、商务谈判、招标投标等工作。多年来在诉讼和非讼领域均取以过硬的业务素质和良好的职业道德赢得委托人的充分信任和高度评价。
崔茂秀律师具有丰富的刑事专业知识和多年辩护经验,成功办理了多起有重大影响力的刑事案件,担任社会影响力较大的2005年威海出租车司机沈某被杀案被害人家属刘某、沈某某代理人,该案被告人林某系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秉承严谨求实、公平正义的执业理念,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宗旨,在依法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主张附带民事赔偿,最终为被害人家属争得应有的合法权益,使得被告人得到相应的惩罚,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担任2018年威海第一起涉恶势力犯罪(非法侵入住宅、寻衅滋事罪)案件被告人宫某某的辩护人,通过审查起诉阶段及时向公诉机关提出定罪量刑法律意见以及审判阶段的辩护,成功维护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担任涉案数额达1500余万合同诈骗案被告人宫某某的辩护人,通过到看守所二十余次会见、经过两次补充侦查后的多次阅卷,及时跟公诉机关提出法律意见,经过三次庭审辩护工作,取得显著成效,充分维护了被告人合法权益;担任2019年威海市涉恶势力集团犯罪涉嫌多项罪名首要分子被告人于某某的辩护人,该案涉案人数多达21人,经过历时一周的庭审,通过对公诉机关提交证据的质证和反驳,提出不符合最佳证据规则的瑕疵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包括未提交证据原件以及部分证据缺少被告人签字等瑕疵),为被告人成功减少了强拿硬要的犯罪数额,充分发挥了辩护律师在刑事案件中的必要作用;担任多起贩卖毒品案(共同犯罪)被告人的辩护人,不乏外国人在中国境内贩卖毒品案件,其中陈某某、朱某某贩卖毒品一案,经过会见以及详细阅卷后向公诉人及时提出法律意见,使得案件取得重大成功,公诉机关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对陈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被告人陈某某不构成犯罪;担任多起抢劫案件、强奸案件被告人辩护人,从案件的起因、情节及在犯罪中所起作用等因素着手,为被告人取得公诉机关量刑建议以下的轻判结果;担任多起寻衅滋事案件、交通肇事罪、诈骗罪、故意伤害案件被告人辩护人以及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代理律师;担任多起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职务侵占罪、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辩护人,其中涉及公职人员犯罪,涉案人员身份繁多,通过会见、阅卷、庭审辩护等工作,最大限度维护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以过硬的业务素质和良好的职业道德赢得委托人的充分信任和高度评价。
担任2005年威海出租车司机被杀案被害人家属刘某、沈某某代理人;
担任2016年非法拘禁案(共同犯罪)被告人陈某某辩护人,
担任2017年贩卖毒品案(共同犯罪)被告人丛某某辩护人;
担任2018年威海第一起扫黑除恶案件非法侵入住宅、寻衅滋事案(共同犯罪)宫某某辩护人;
担任2018年抢劫案(共同犯罪)被告人王某某的辩护人;
担任2018年寻衅滋事案被告人周某某的辩护人;
担任2018年贩卖毒品案(共同犯罪)被告人陈某某的辩护人;
担任2019年数额巨大合同诈骗案被告人宫某某的辩护人;
担任2019年威海市人数众多涉恶势力集团犯罪案涉嫌多项罪名的被告人于某某的辩护人等。
在交通事故领域,通过诉讼方式为众多事故伤者获得足额赔偿,累积大量成功案例。高某某诉迟某某、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担任原告高某某的委托代理人,代理原告通过诉讼方式主张赔偿,诉前保险公司按照伤残十级对伤者进行理赔,诉讼过程中司法鉴定机构鉴定结果为九级伤残,法院按照九级伤残作出判决,完全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比保险公司在诉前给出的理赔数额高出近10万元;邹某某诉丑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担任被告丑某某的委托代理人,代理被告到庭应诉,该案原告邹某某在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本案保险公司赔偿限额足够,并不需要保全车辆,但原告却错误地对被告的奥迪车辆进行保全,且在审理过程中才进行伤残鉴定,导致审理期限过长,对原告车辆造成较大损失,经过庭审质证及辩论,原告不仅未能从被告丑某某处获得赔偿,相反还需要给被告丑某某赔偿5000元,该案系原告起诉被告非但没有获得赔偿,反而却要赔偿被告的典型案例;慈某某诉刘某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文登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担任原告慈某某的委托代理人,该案原告慈某某系九级伤残,因其受伤前受伤部位长有骨刺,故庭审中保险公司对原告伤残参与度和部分治疗合理性申请了鉴定,且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是事故参与度40-60%,意味着原告主张的赔偿数额将减少近一半,原告代理律师当即申请鉴定机构法医到庭接受质询,经过三个半小时的质询以及庭审辩论,法院采纳原告律师的代理意见,该参与度鉴定报告无医学和法律依据,对其鉴定意见不予采纳,完全支持原告的主张。多年来在诉讼和非讼领域均以过硬的业务素质和良好的职业道德赢得委托人的充分信任和高度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