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初中文化、无业的人通过自己编造的认识当地法官的谎言,告知处理案件需要好处费等费用频频得手,骗到财产761600元,事情究竟是怎么回事呢?
朱某与苗某系多年认识的朋友。朱某告诉苗某自己爷爷已经去世,去世的时候给自己留下房产一套,现在房产被自己的大姑占有,不愿意还给朱某,自己现在没钱,打官司需要向苗某借款,并许诺事成之后,给苗某好处。苗某信以为真,借给朱某钱款。
朱某见苗某给钱,又告知苗某打官司需要给法官好处费、财产保全费等费用,继续骗取苗某钱款。2020年9月1日至2020年12月8日间,朱晓君共骗取苗某人民币187200元,用于偿还个人欠款和消费。
2020年12月初,朱某和其女朋友杜某闲聊,得知杜某朋友王某和其前男友刘某之间存在经济纠纷,刘某欠王某37万元一直不愿意归还。
朱某找到王某,告知她自己认识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的任法官和曲法官,关系非常好,能帮王某1把欠款要回来。朱晓君编造需要送礼费、财产保全费、送刘某进监狱的费用、应急款、保证金等理由,并承诺能退还大部分费用。自2020年12月8日至2021年4月9日间,朱晓君共骗取王某人民币574400元,用于偿还个人欠款和消费。
法院认为,朱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及罪名成立,予以支持。在本案中,被告人虽在诈骗两个被害人时均编造多种理由实施诈骗,但均分别基于同一事实进行诈骗,故尚不构成多次诈骗,公诉机关认为其系多次诈骗的意见,不予采纳;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认罪认罚,可依法从轻、从宽处罚;其以在司法领域找关系为由实施诈骗,应酌情从重处罚。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朱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4月21日起至2031年4月20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本院。)
二、责令被告人朱某向各被害人退赔经济损失(人民币):苗某187200元,王某1574400元。
1、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方法,骗取他人数额较大财务的行为。苗某某这个“借出”转移了占有。朱某一开始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欺骗苗某转移了钱款的占有权。诈骗罪中的受骗人处分财物,可以只处分财物的占有权,不要求处分所有权。这属于“名为借,实为骗”。
2、骗子在行骗过程中利用部分市民想找关系,走捷径的侥幸心理,对他们进行诈骗。他们经常说只要先用钱把关系打理好了,几个月时间就可以把找工作、上学、打官司等类似事情搞定。
当事人经常会迷信“关系”的力量,一步步落入陷阱。不仅可能会被骗钱、骗色,也会导致耽误自己的事情被耽搁,按照法律程序处理维护个人正当权益的“黄金时间”也会消失。
王某与张某系合法夫妻,二人婚后育有一子一女。王某与张某于2010年登记结婚,双方系夫妻关系。程某亦与他人有婚姻关系。程某与张某于2019年8月期间发展为情人关系,此后双方在安庆市不定期同居生活(程某称每周两三天、张某称每周一两天)。程某与张
经常会有当事人在离婚的时候咨询律师,儿子婚后父母付钱买的房子登记在儿子名下,离婚时儿媳妇要分房子,能分吗?这房子是否属于共同财产吗?一般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是视为父母对夫妻两人的赠与,儿媳有份可以分,如果是仅赠与儿子一人需要有赠与协议注明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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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王某与齐某于2016年10月份经人介绍相识,2016年10月份举行婚礼后开始共同生活,2018年9月2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王某和齐某在共同生活期间,偶尔因家务琐事生气。2021年11月9日王某外出打工后
案件情况刘某、杜某系朋友关系,杜某于2021年6月份、7月份期间以家中有急事需用钱为由,分多次向刘某借款共计27000元,杜某当时承诺会尽快偿还该借款。但后经刘某催要,杜某却迟迟未还款,直至2021年10月1日,杜某仍然一再推托还款,后刘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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