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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执行程序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的债务利息

2018-08-27 19:23 185人阅读

  在民事诉讼中,尤其是涉及到金钱给付的情形,相关利息的计算直接关乎到当事人的经济利益,计算上的错误直接暴露出律师代理工作是否勤勉尽责,因此在诉讼过程中一般都会比较谨慎,但是在执行程序中尤其是涉及到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的债务利息时,则会出现偏差,使委托人利益受损。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而该双方债务利息如何计算,利息上限是否受民间借贷司法解释24%上限的限制,是否可以以履行期内利息的双倍来进行主张?

  首先,迟延履行期的债务利息不受24%上限的限制,根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规定,既约定逾期利息也约定违约金或其他费用,权利人一并主张的年利息不应超过24%,但显然迟延履行的加倍利息并不属于双方约定的惩罚性规定,从立法目的上讲,如果不允许超过24%则无法实现惩罚的目的。此外根据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加倍计算之后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而该一般债务利息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该义务的上限为24%,并不包含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因此迟延履行期的债务利息不受24%上限的限制。

  其次,迟延履行期的债务利息并不是履行期利息的双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即双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标准并不是履行期利息的双倍,而是日万分至一点七,如一债务延期履行30天,本金为10000元,约定的利息为年24%,则其应支付的加倍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为:10000*24%/12+10000*1.7%。。*30。

  此外,关于在部分履行的情况下,属于履行本金还是利息及分期履行的情况下,迟延履行时间的起算点等在最高院的司法解释中都进行了详细的约定,需要当事人在申请强制执行前认真计算,最大限度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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