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高院关于计付迟延履行利息、迟延履行金若干问题的解答

最新修订 | 2024-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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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迟延履行利息、迟延履行金属于申请执行人的民事权利,其有权予以处分。迟延履行利息、迟延履行金的计付,依法可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适用本解答的相关意见。
北京高院关于计付迟延履行利息、迟延履行金若干问题的解答

2012年12月10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计付迟延履行利息、迟延履行金若干问题的解答》,律图小编整理了解答全文内容,请阅读下面的文章了解详细信息。

于计付迟延履行利息、迟延履行金若干问题的解答

为统一执行工作的司法尺度,规范执行行为,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就迟延履行利息、迟延履行金计付中的有关问题解答如下。

1、计付迟延履行利息、迟延履行金应当遵循的指导思想是什么?

答:迟延履行利息、迟延履行金属于申请执行人的民事权利,其有权予以处分。迟延履行利息、迟延履行金的计付,依法可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适用本解答的相关意见。

2、如何确定计付迟延履行利息、迟延履行金的起算日?

答:被执行人迟延履行的,迟延履行利息或迟延履行金自执行依据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的次日起计算;执行依据未指定履行期间的,迟延履行利息或迟延履行金自执行依据生效之日的次日起计算。执行依据确定分期履行义务的,对每一期的迟延履行利息或迟延履行金分别予以计算。

3、如何确定计付迟延履行利息、迟延履行金的截止日?

答:执行过程中,若执行的财产为货币类财产,计算迟延履行利息截至案款到达执行法院账户之日,但因可归责于被执行人的原因而未发还案款的除外;若执行的财产为非货币类财产,需对该财产予以拍卖、变卖或以其他方式变价的,计算迟延履行利息截至拍卖、变卖裁定送达买受人之日或以物抵债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之日。

执行中需要进行案款分配的,计算迟延履行利息截至分配方案确定之日。分配方案确定之日,以分配方案最终核准人的核准时间为准。

计算迟延履行金截至行为义务履行完毕之日。

4、执行依据生效后、申请执行前,被执行人主动要求履行执行依据所确定的给付义务而申请执行人拒绝受领的,如何确定计付迟延履行利息的截止日?

答:执行依据生效后、申请执行前,被执行人主动要求履行执行依据确定的给付义务并作出实际履行行为,有证据表明申请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的,计算迟延履行利息截至被执行人作出实际履行行为之日。

5、诉讼前、诉讼中已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执行依据生效后如何计算迟延履行利息?

答:诉讼前、诉讼中已足额保全财产,执行依据生效后未申请执行的,若被保全的为货币类财产,不计算迟延履行利息。若被保全的为非货币类财产,计算迟延履行利息截至拍卖、变卖裁定送达买受人之日或以物抵债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之日;被执行人在判决生效后向申请执行人表示愿以被保全的财产履行债务并催促申请执行人及时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不及时申请执行的,自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作出催促申请执行的意思表示之日至申请执行之日,不计算迟延履行利息。

诉讼前、诉讼中已保全财产但未足额,执行依据生效后未申请执行的,对已保全财产的债务部分,参照上述意见计算迟延履行利息。

6、哪些情形下可以扣除迟延履行利息、迟延履行金的计付期间?

答:非因可归责于被执行人的原因而暂缓执行或中止执行的,暂缓执行或中止执行期间不计算迟延履行利息或迟延履行金。

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后,因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导致恢复执行的,和解协议履行期间计算迟延履行利息或迟延履行金。

被执行财产拍卖成交后,买受人迟延支付拍卖价款但法院未决定重新拍卖的,该迟延支付拍卖价款期间的迟延履行利息由买受人承担。

被执行人申请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被驳回的,申请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案件的审查期间计算迟延履行利息或迟延履行金。

7、如何确定迟延履行利息的计算基数?

答:迟延履行利息的计算基数包括执行依据确定的主债务本金、利息、违约金(罚息、滞纳金)。对于案件受理费、申请保全费、评估费、鉴定费、公告费、仲裁费等因诉讼或仲裁所支出的费用,执行依据的主文未确定由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支付的,不计算迟延履行利息;执行依据的主文确定由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支付的,计算迟延履行利息。

执行依据确定的为外币给付义务,执行时以人民币给付的,迟延履行利息的基数以被执行人实际履行义务之日该种外币的汇率兑换为人民币的金额计算。

8、如何确定计算迟延履行利息的利率?

答:被执行人迟延履行执行依据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双倍计算迟延履行利息。

计算迟延履行利息所依据的利率档次,按照迟延履行期间的长短与对应的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档次确定。迟延履行期间,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发生变化的,根据该利率的变化分段计算迟延履行利息。

迟延履行期间逾1年的,每整年的迟延履行利息按照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年利率计算,剩余期间的迟延履行利息按照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日利率计算。日利率按照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年利率除以365天计算。

9、执行案款不足的,如何确定本金、迟延履行利息及因诉讼或仲裁所支出费用的清偿顺序?

答:执行案款不足的,应当先行扣除案件受理费、申请保全费、申请执行费、评估费、鉴定费、公告费、仲裁费等因诉讼或仲裁所支出的费用,剩余部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的批复》规定的本息并还原则办理。

10、能否要求执行担保人或被变更、追加后的被执行人承担给付迟延履行利息、迟延履行金的义务?

答:案外人在执行过程中为被执行人提供担保,若无特别约定的,担保责任的范围包括迟延履行利息或迟延履行金。

变更或追加被执行人的,被变更或追加后的被执行人承受原被执行人给付迟延履行利息或迟延履行金的义务,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11、应当通过什么程序来确定迟延履行利息、迟延履行金?

答:申请执行人主张迟延履行利息或迟延履行金的,应当由其提供计算迟延履行利息或迟延履行金的方法及结果,被执行人对此没有异议或者虽有异议但经协商后与申请执行人达成一致的,经执行实施机构审查确认后即可认定迟延履行利息或迟延履行金的数额。当事人对迟延履行利息或迟延履行金的计算无法达成一致的,由执行实施机构作出书面决定。

12、迟延履行金的数额如何确定?

答:被执行人迟延履行非金钱给付义务,给申请执行人造成损失的,应当双倍补偿申请执行人的损失。申请执行人提出有损失并要求双倍补偿其损失的,其在主张迟延履行金时应当列明所受损失的具体数额,并提供相应证据。

被执行人迟延履行非金钱给付义务,未给申请执行人造成损失或者申请执行人未主张有损失的,应当综合迟延履行的原因、迟延履行期间的长短、迟延履行给申请执行人造成的影响等因素酌定迟延履行金的数额。

13、申请执行人在执行立案时或执行过程中未明确表示放弃迟延履行利息或迟延履行金的,执行标的额是否包括迟延履行利息、迟延履行金?

答:申请执行人在执行立案时或执行过程中未明确表示放弃迟延履行利息或迟延履行金的,执行标的额包括迟延履行利息、迟延履行金。执行法院可以根据被执行人可能要承担的迟延履行利息或迟延履行金数额,对相应价值的被执行人财产采取控制性措施。

14、债权人能否就支付迟延履行利息或迟延履行金单独申请执行?

答:执行依据生效后申请执行前,债务人已自动履行完毕执行依据确定的主债务,债权人认为债务人未支付迟延履行利息或迟延履行金而就此单独申请执行的,执行法院应予受理。

执行案件实体性结案后(即执行依据确定的债权债务消灭),但迟延履行利息、迟延履行金未执行或未全部执行,申请执行人认可结案,其再就计付迟延履行利息、迟延履行金单独申请执行的,执行法院不予受理;申请执行人未认可结案,其就计付迟延履行利息、迟延履行金主张继续执行的,执行法院应予执行。

15、执行财产刑案件、行政非诉案件,是否计付迟延履行利息或迟延履行金?

答:执行财产刑案件、行政非诉案件,不计付迟延履行利息或迟延履行金。

16、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当事人承担了该协议约定的民事责任后,是否还要承担迟延履行利息或迟延履行金?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十九条的规定,调解协议约定了一方不履行该协议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且不履行该协议的当事人已承担了该民事责任,对方当事人又要求其给付迟延履行利息或迟延履行金的,执行法院不予支持。

17、当事人就迟延履行利息、迟延履行金的计算提出异议的,应当如何处理?

答:当事人对执行法院就迟延履行利息、迟延履行金的计算作出的书面决定提出异议,执行审查机构经审查发现迟延履行利息、迟延履行金的计算确有错误的,可以交由执行实施机构自行纠正,也可以裁定撤销该执行行为,由执行实施机构重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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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在给付迟延后,如遇有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标的物毁损,债务人须承担履行不能的责任,不得以不可抗力为由主张免责。但如债务人能证明纵然没有给付迟延,损失仍将发生的,则可免责。
二、迟延履行金如何计算迟延履行的期间,从判决规定的执行期限的最后一天起算,直到执行完毕为止。非金钱债务,《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95条规定:迟延履行非金钱给付义务,已造成损失的,双倍补偿申请执行人已经受到的损失:没有损失的,迟延履行金可以由人民根据具体案情决定。根据这一司法解释,无论申请执行人有无损失被执行人均应当承担迟延履行金。希望上面的解答对您能有所帮助,如果还有其他需要咨询的问题,您可以随时电话跟我联系。
什么是债务的迟延履行,迟延履行金怎么计算
[律师回复] 律师解答:您好,很高兴回答您提出的关于迟延履行金如何计算的问题。 一、迟延履行的概念:法律上的迟延履行分为两种,包括给付迟延和受领迟延。您所说的这种情况属于给付迟延,给付迟延,是指债务人在履行期限到来时,能够履行而没有按期履行债务。 (一)其构成要件为: 1、须有债务存在; 2、履行须为可能; 3、须债务履行期已届满; 4、须因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而未履行。 (二)给付迟延的法律后果为: 1、债权人可诉请强制执行; 2、债务人赔偿因迟延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 3、在给付迟延后,如遇有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标的物毁损,债务人须承担履行不能的责任,不得以不可抗力为由主张免责。但如债务人能证明纵然没有给付迟延,损失仍将发生的,则可免责。 二、迟延履行金如何计算迟延履行的期间,从判决规定的执行期限的最后一天起算,直到执行完毕为止。非金钱债务,《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95条规定:迟延履行非金钱给付义务,已造成损失的,双倍补偿申请执行人已经受到的损失:没有损失的,迟延履行金可以由人民根据具体案情决定。根据这一司法解释,无论申请执行人有无损失被执行人均应当承担迟延履行金。希望上面的解答对您能有所帮助,如果还有其他需要咨询的问题,您可以随时电话跟我联系。
什么是债务的迟延履行,迟延履行金如何计算?
[律师回复] 律师解答:您好,很高兴回答您提出的关于迟延履行金如何计算的问题。
一、迟延履行的概念:法律上的迟延履行分为两种,包括给付迟延和受领迟延。您所说的这种情况属于给付迟延,给付迟延,是指债务人在履行期限到来时,能够履行而没有按期履行债务。
(一)其构成要件为:
1、须有债务存在;
2、履行须为可能;
3、须债务履行期已届满;
4、须因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而未履行。
(二)给付迟延的法律后果为:
1、债权人可诉请强制执行;
2、债务人赔偿因迟延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
3、在给付迟延后,如遇有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标的物毁损,债务人须承担履行不能的责任,不得以不可抗力为由主张免责。但如债务人能证明纵然没有给付迟延,损失仍将发生的,则可免责。
二、迟延履行金如何计算迟延履行的期间,从判决规定的执行期限的最后一天起算,直到执行完毕为止。非金钱债务,《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95条规定:迟延履行非金钱给付义务,已造成损失的,双倍补偿申请执行人已经受到的损失:没有损失的,迟延履行金可以由人民根据具体案情决定。根据这一司法解释,无论申请执行人有无损失被执行人均应当承担迟延履行金。希望上面的解答对您能有所帮助,如果还有其他需要咨询的问题,您可以随时电话跟我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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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迟延履行类型
随着时代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如果您目前正面临着合同迟延履行类型的问题没办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中整理的一些法律知识来找到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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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什么是债务的迟延履行,延迟履行金的计算方法?
[律师回复] 律师解答:您好,很高兴回答您提出的关于迟延履行金如何计算的问题。 一、迟延履行的概念:法律上的迟延履行分为两种,包括给付迟延和受领迟延。您所说的这种情况属于给付迟延,给付迟延,是指债务人在履行期限到来时,能够履行而没有按期履行债务。 (一)其构成要件为: 1、须有债务存在; 2、履行须为可能; 3、须债务履行期已届满; 4、须因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而未履行。 (二)给付迟延的法律后果为: 1、债权人可诉请强制执行; 2、债务人赔偿因迟延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 3、在给付迟延后,如遇有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标的物毁损,债务人须承担履行不能的责任,不得以不可抗力为由主张免责。但如债务人能证明纵然没有给付迟延,损失仍将发生的,则可免责。 二、迟延履行金如何计算迟延履行的期间,从判决规定的执行期限的最后一天起算,直到执行完毕为止。非金钱债务,《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95条规定:迟延履行非金钱给付义务,已造成损失的,双倍补偿申请执行人已经受到的损失:没有损失的,迟延履行金可以由人民根据具体案情决定。根据这一司法解释,无论申请执行人有无损失被执行人均应当承担迟延履行金。希望上面的解答对您能有所帮助,如果还有其他需要咨询的问题,您可以随时电话跟我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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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履行迟延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履行迟延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1、有合法的债务存在 2、违反了履行期限之规定。判断债务人是否迟延履行通常以债务是否到了履行期限而债务人是否履行债务为标准,履行期限到来后,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将构成迟延,当然,在许多情况下,债务人在迟延一段时间后,还会做出履行,但如果拒绝履行债务,此时,迟延履行已转化为拒绝履行。 3、在履行迟延情况下,履行是可能的,不存在因债权人原因致债务不能履行的情形。本案中,被告在接受原告标书后,立即履行是可能的。 4、履行期限到来后,债务人没有履行债务。 5、迟延履行没有正当理由。按照诚信原则的要求,如果在特殊情况下,债务人确有正当理由而暂时不能履行合同,可以被免除实际履行的责任,或者债务人依法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而暂不履行债务,则不构成迟延。本案中,快递业的惯例是接受投递物后,立即办理运输,其宗旨是迅速、及时,这可以看作是快递业者的默示担保条款。被告无故滞留投递物标书两天半,应当认定为到期不履行债务。 履行迟延的类型 迟延履行包括给付迟延(债务人的迟延)和受领迟延(债权人的迟延)两种。 (一)给付迟延,是指债务人在履行期限到来时,能够履行而没有按期履行债务。其构成要件为: (1)须有债务存在; (2)履行须为可能; (3)须债务履行期已届满; (4)须因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而未履行; (5)须无法律上的正当理由。 给付迟延的法律后果为: (1)债权人可诉请强制执行; (2)债务人赔偿因迟延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 (3)在给付迟延后,如遇有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标的物毁损,债务人须承担履行不能的责任,不得以不可抗力为由主张免责。但如债务人能证明纵然没有给付迟延,损失仍将发生的,则可免责;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其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或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 (二)受领迟延 受领迟延,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的履行应当受领而不为受领。其构成要件为: (1)须有债权存在; (2)须债务人的履行需要债权人的协助; (3)须债务已届履行期且债务人已履行或提出履行; (4)须债权人未受领给付,且迟延受领无正当理由。 在迟延受领的情况下,债权人应依法支付违约金,因此给债务人造成损害,则应负损害赔偿责任。债务人得依法自行消灭其债务,如以提存的方式消灭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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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
2009年5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中确定:执行款=清偿的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清偿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清偿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清偿的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同期贷款基准利率×2×迟延履行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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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什么是迟延履行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迟延履行期间是什么意思 迟延履行期间是指当事人没有及时履行的期间,《民事诉讼法》第232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这是人民在执行中对被执行人承担迟延履行责任的基本法律规定。 在迟延履行期间计算基数上,主要表现为:将判决生效时间作为起始时间;将判决时间作为起始时间;将申请执行日期作为计算迟延履行利息的起始时间:将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作为计算迟延履行利息的起始时间;将执行通知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作为计算迟延履行利息的起始时间。 笔者认为,迟延履行利息的计算期限应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93条的规定,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限届满的次日起计算至被执行人实际偿付债务之日止。从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次日起开始计算,这是比较明确的,但在实践中仍然遇到一些问题: 法律文书未指定履行期限时如何确定履行期限。 首先,要考虑法律文书的权威性。法律文书未确定履行期限,实际上包含自生效之日起执行的意思。 其次,要考虑权利人的损失。在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人给付金钱义务后,被执行人迟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往往给申请人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其 三,要考虑诉讼成本。法律文书未确定履行期限这就与我们适用法律的期望发生了距离,这三点都不符合及时维护合法权益的要求。据此,笔者主张,在法律文书未明确履行期限时,以生效之日为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中止执行后又恢复执行时如何确定履行期间。对中止执行期间应否计入迟延履行期间的问题,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无明确规定,实务中也有诸多分歧。从执行中止的法律后果来看,一是执行工作暂时停止,二是执行时效暂停计算。执行中止并非是申请执行人主观故意引起,而多是被执行人主观故意引起,如被执行人长期躲债,下落不明等,从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角度出发,由此产生中止执行期间应计入迟延履行期间。 达成和解协议后未实际履行时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笔者认为,和解虽然是权利人处分自己的权利的行为,但和解协议未得到履行,这种处分愿望并未实现,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7条的规定,和解协议执行完毕时,才能作执行结案处理。执行和解是双方当事人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达成的履行方式,虽然执行期限由此中止计算,但不能因此中止或终结执行,双方达成协议后义务人未履行义务,实务中多数是因为义务人故意拖延时日,实际上是迟延履行,因而,执行和解后义务人未履行和解协议的,和解的期间应计入迟延履行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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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迟延履行?迟延执行金是什么
[律师回复] 律师解答:您好,很高兴回答您提出的关于迟延履行金如何计算的问题。 一、迟延履行的概念:法律上的迟延履行分为两种,包括给付迟延和受领迟延。您所说的这种情况属于给付迟延,给付迟延,是指债务人在履行期限到来时,能够履行而没有按期履行债务。 (一)其构成要件为: 1、须有债务存在; 2、履行须为可能; 3、须债务履行期已届满; 4、须因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而未履行。 (二)给付迟延的法律后果为: 1、债权人可诉请强制执行; 2、债务人赔偿因迟延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 3、在给付迟延后,如遇有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标的物毁损,债务人须承担履行不能的责任,不得以不可抗力为由主张免责。但如债务人能证明纵然没有给付迟延,损失仍将发生的,则可免责。 二、迟延履行金如何计算迟延履行的期间,从判决规定的执行期限的最后一天起算,直到执行完毕为止。非金钱债务,《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95条规定:迟延履行非金钱给付义务,已造成损失的,双倍补偿申请执行人已经受到的损失:没有损失的,迟延履行金可以由人民根据具体案情决定。根据这一司法解释,无论申请执行人有无损失被执行人均应当承担迟延履行金。希望上面的解答对您能有所帮助,如果还有其他需要咨询的问题,您可以随时电话跟我联系。
迟延履行和不履行的区别
[律师回复] 对于迟延履行和不履行的区别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迟延履行和不履行的区别
迟延履行是指当事人未在约定的时间履行,不履行是指当事人根本没有履行。
拒绝履行的概念
拒绝履行,又称毁约,是指债务人能够履行却不法地对债权人表示不履行。我国《合同法》第94条第2项:“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拒绝履行一般表现为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其债务,有时候也以其行为表示不履行债务的意思,例如债务人将应交付于债权人的标的物又转卖他人。构成拒绝履行的条件有以下几点:
1、具有合法有效的债务关系。如果没有合法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存在,就不存在拒绝履行的问题;
2、债务人有拒绝履行的意思表示。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是以行为的方式体现出来;
3、债务人主观方面出于故意。即债务人明知存在债务且有能力履行而不履行;
4、债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债务。债务人拒绝履行债务且无正当理由的,才能构成拒绝履行。
债务人拒绝履行,债权人可否不经催告而直接解除合同,学者们的意见不一致。《合同法》第94条2项不要求债权人履行催告,可直接解除合同。
迟延履行的概念
“迟延履行,又称债务人延迟或逾期履行,是指债务人能够履行,但在履行期间届满时却未履行债务的现象。”其构成要件为:
1、必须存在有效的债务债权关系;
2、债务履行期已届满;
3、债客观上债务属于能够履行的状态;
4、债务人无正当理由的使债务出于赤炎状态。其中如果债务人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或者留置权等延迟履行的抗辩权,那么债务人的迟延履行具有合法性,不构成迟延履行。
迟延履行的限定
迟延履行作为合同解除的条件,因合同的性质不同而又不同的的限定。

一,催告解除。根据合同性质和当事人意思表示,履行期限在合同的内容上并不是特别重要时,及时债务人在履行期限届满后履行,也不至于是合同目的落空。在这种情况下,原则上不允许债权人立即解除合同,而是由债权人向债务人发出履行催告,给他规定一个宽限期。债务人在该期限届满的时候仍未履行的,债权人有权依《合同法》第94条第3项内容解除合同。

二,及时解除。根据合同的性质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履行期限在合同上特别重要,债务人如果不在此期限内履行就达不到合同目的的情况下,债务人未在履行期限内履行的,债权人可以不经过催告而直接解除合同(《合同法》第94条第4项)。
在迟延履行方面,我过通过迟延履行债务的性质和后果来确定合同解除的方式,并非大陆法系的定期和非定期之分。总体而言,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与其他大陆法系国家相比更加严格。当迟延履行构成根本违约时,允许受害人立即解除合同;同时,不允许债权人随意解除合同,特别是当期限因素的体现不重要的情况下,哪怕是债务人履行合同时已超过了履行期限,但是只要不致使合同目的无法达到的严重后果,也不允许直接解除合同,需经催告才可行使解除权。
迟延履行金是否应该履行?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1、起算时间上的确定。被执行人迟延履行的,迟延履行金自执行名义指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计算。 2、计算标准上的确定。在迟延履行金的计算标准上,根据迟延履行行为所指向的对象分为金钱给付义务的迟延履行和其他义务的迟延履行两类: (1)金钱给付义务的迟延履行金的确定标准。金钱给付义务的迟延履行金按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双倍计付。由于金钱给付的数额标准具有确定性,所以其计算起来相对简单。而且《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94条进一步明确规定了“按银行同期贷款最高利率计付的债务利息增加一倍”。 (2)非金钱给付义务的迟延履行金确定标准问题。《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95条规定:迟延履行非金钱给付义务,已造成损失的,双倍补偿申请执行人已经受到的损失:没有损失的,迟延履行金可以由人民根据具体案情决定。根据这一司法解释,无论申请执行人有无损失被执行人均应当承担迟延履行金。 由此看来,有关迟延履行金相关法条的立法本意是根据执行实践中普遍存在的被申请执行人有履行金钱或其他义务的能力,而拖延履行的情况而制定的,其目的是使被执行人无利可图,尽快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同时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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