迟延履行或分期履行债务利息如何计算

最新修订 | 2024-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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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务分期履行的,应根据每笔债务的履行期间,确定各笔债务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起算时间。债务分期履行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自每期债务各自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分期履行的债务,履行期间存在时间间隔,应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每笔债务的履行期间为准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迟延履行或分期履行债务利息如何计算

债务关系中约定得有利息的情况下,借款人出借人按期支付利息是必须履行的义务,那么如果选择迟延履行或分期履行债务的话,利息应该如何计算呢?律图小编整理了相关内容,请阅读下面的文章了解。

一、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如何计算?

1、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金的确定

一般法律文书均有利息支付的内容,有的是支付双方约定的利息,有的是支付滞纳金,有的是要求债务人支付银行存款的利息等,这些都是对债务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基础的债务而承担的实体责任,而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是对被执行人不按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而设定的一种法定责任,它虽然具有补偿损失的意义,但主要的是惩罚性质,是对不按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行为的惩罚。在具体处理中,应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本金、利息相加在一起,作为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起算基础。

2、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利率的确定

《批复》规定,人民法院根据《民诉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时,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银行贷款的利率因期限不同而不同,贷款时间越长,利率越高。确定利率应以“日期”为准,即从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间届满次日起适用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所谓同期,即从计息开始之日起至计算利息之日之间经过的期间,若为6个月以下,则适用6个月以下贷款的利率;若为2年左右,则适用1至3年的利率。同时,因为银行的利率会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需要而做出适时的调整,法院要严格按法律规定,以银行同期利率为准。

二、分期履行的迟延履行利息如何计算?

《批复》规定:“执行款不足以偿付全部债务的,应当根据并还原则按比例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与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当事人在执行和解中对清偿顺序另有约定的除外。”按照《批复》规定的“并还原则”,当事人没有约定清偿顺序的分期履行执行款中,既有本金,又有利息。这一规定理论上讲是正确的,但在实际操作中却难以有效执行。近年来,人民银行的利率多次调整,假如分期履行执行款的期间经历了5 次利率变动,按本金和利息的比例需进行5次动态的计算,计算这种本金处于动态形态的迟延履行利息,需用非常复杂的多元方程才能算出结果,只有数学家可以完成。笔者认为,分期履行的执行款中先清偿本金,到最后一笔本金履行完结时,再根据分期履行的期间,计算相应的利息。这种本金处于静态形态的迟延履行利息的计算方法,易于操作且计算方式具有唯一性,对双方当事人的利益都能予以有效的保护。

希望以上由律图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有关迟延履行或分期履行债务利息计算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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迟延履行或分期履行债务利息如何计算
一说明利息支付是支付双方约定的利息,二是指利息支付称为支付滞纳金,三指的是说明利息支付是要求债务人支付银行存款的利息一系列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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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迟延履行,迟延履行金的计算方法
[律师回复] 律师解答:您好,很高兴回答您提出的关于迟延履行金如何计算的问题。 一、迟延履行的概念:法律上的迟延履行分为两种,包括给付迟延和受领迟延。您所说的这种情况属于给付迟延,给付迟延,是指债务人在履行期限到来时,能够履行而没有按期履行债务。 (一)其构成要件为: 1、须有债务存在; 2、履行须为可能; 3、须债务履行期已届满; 4、须因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而未履行。 (二)给付迟延的法律后果为: 1、债权人可诉请强制执行; 2、债务人赔偿因迟延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 3、在给付迟延后,如遇有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标的物毁损,债务人须承担履行不能的责任,不得以不可抗力为由主张免责。但如债务人能证明纵然没有给付迟延,损失仍将发生的,则可免责。 二、迟延履行金如何计算迟延履行的期间,从判决规定的执行期限的最后一天起算,直到执行完毕为止。非金钱债务,《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95条规定:迟延履行非金钱给付义务,已造成损失的,双倍补偿申请执行人已经受到的损失:没有损失的,迟延履行金可以由人民根据具体案情决定。根据这一司法解释,无论申请执行人有无损失被执行人均应当承担迟延履行金。希望上面的解答对您能有所帮助,如果还有其他需要咨询的问题,您可以随时电话跟我联系。
迟延履行金的计算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1、起算时间上的确定。被执行人迟延履行的,迟延履行金自执行名义指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计算。 2、计算标准上的确定。在迟延履行金的计算标准上,根据迟延履行行为所指向的对象分为金钱给付义务的迟延履行和其他义务的迟延履行两类: (1)金钱给付义务的迟延履行金的确定标准。金钱给付义务的迟延履行金按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双倍计付。由于金钱给付的数额标准具有确定性,所以其计算起来相对简单。而且《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94条进一步明确规定了“按银行同期贷款最高利率计付的债务利息增加一倍”。 (2)非金钱给付义务的迟延履行金确定标准问题。《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95条规定:迟延履行非金钱给付义务,已造成损失的,双倍补偿申请执行人已经受到的损失:没有损失的,迟延履行金可以由人民根据具体案情决定。根据这一司法解释,无论申请执行人有无损失被执行人均应当承担迟延履行金。 由此看来,有关迟延履行金相关法条的立法本意是根据执行实践中普遍存在的被申请执行人有履行金钱或其他义务的能力,而拖延履行的情况而制定的,其目的是使被执行人无利可图,尽快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同时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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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迟延履行利息、迟延履行金的分析
民诉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把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分为“给付金钱义务”和“其他义务”。民诉法解释第295条界定的是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非金钱给付义务”的责任。而民诉法解释第254条规定:“强制执行的标的应当是财物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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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什么是债务的迟延履行,迟延履行金如何计算?
[律师回复] 律师解答:您好,很高兴回答您提出的关于迟延履行金如何计算的问题。
一、迟延履行的概念:法律上的迟延履行分为两种,包括给付迟延和受领迟延。您所说的这种情况属于给付迟延,给付迟延,是指债务人在履行期限到来时,能够履行而没有按期履行债务。
(一)其构成要件为:
1、须有债务存在;
2、履行须为可能;
3、须债务履行期已届满;
4、须因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而未履行。
(二)给付迟延的法律后果为:
1、债权人可诉请强制执行;
2、债务人赔偿因迟延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
3、在给付迟延后,如遇有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标的物毁损,债务人须承担履行不能的责任,不得以不可抗力为由主张免责。但如债务人能证明纵然没有给付迟延,损失仍将发生的,则可免责。
二、迟延履行金如何计算迟延履行的期间,从判决规定的执行期限的最后一天起算,直到执行完毕为止。非金钱债务,《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95条规定:迟延履行非金钱给付义务,已造成损失的,双倍补偿申请执行人已经受到的损失:没有损失的,迟延履行金可以由人民根据具体案情决定。根据这一司法解释,无论申请执行人有无损失被执行人均应当承担迟延履行金。希望上面的解答对您能有所帮助,如果还有其他需要咨询的问题,您可以随时电话跟我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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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债务的迟延履行,迟延履行金如何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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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迟延履行的概念:法律上的迟延履行分为两种,包括给付迟延和受领迟延。您所说的这种情况属于给付迟延,给付迟延,是指债务人在履行期限到来时,能够履行而没有按期履行债务。
(一)其构成要件为:
1、须有债务存在;
2、履行须为可能;
3、须债务履行期已届满;
4、须因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而未履行。
(二)给付迟延的法律后果为:
1、债权人可诉请强制执行;
2、债务人赔偿因迟延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
3、在给付迟延后,如遇有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标的物毁损,债务人须承担履行不能的责任,不得以不可抗力为由主张免责。但如债务人能证明纵然没有给付迟延,损失仍将发生的,则可免责。
二、迟延履行金如何计算迟延履行的期间,从判决规定的执行期限的最后一天起算,直到执行完毕为止。非金钱债务,《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95条规定:迟延履行非金钱给付义务,已造成损失的,双倍补偿申请执行人已经受到的损失:没有损失的,迟延履行金可以由人民根据具体案情决定。根据这一司法解释,无论申请执行人有无损失被执行人均应当承担迟延履行金。希望上面的解答对您能有所帮助,如果还有其他需要咨询的问题,您可以随时电话跟我联系。
什么是债务的迟延履行,迟延履行金怎么计算
[律师回复] 律师解答:您好,很高兴回答您提出的关于迟延履行金如何计算的问题。 一、迟延履行的概念:法律上的迟延履行分为两种,包括给付迟延和受领迟延。您所说的这种情况属于给付迟延,给付迟延,是指债务人在履行期限到来时,能够履行而没有按期履行债务。 (一)其构成要件为: 1、须有债务存在; 2、履行须为可能; 3、须债务履行期已届满; 4、须因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而未履行。 (二)给付迟延的法律后果为: 1、债权人可诉请强制执行; 2、债务人赔偿因迟延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 3、在给付迟延后,如遇有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标的物毁损,债务人须承担履行不能的责任,不得以不可抗力为由主张免责。但如债务人能证明纵然没有给付迟延,损失仍将发生的,则可免责。 二、迟延履行金如何计算迟延履行的期间,从判决规定的执行期限的最后一天起算,直到执行完毕为止。非金钱债务,《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95条规定:迟延履行非金钱给付义务,已造成损失的,双倍补偿申请执行人已经受到的损失:没有损失的,迟延履行金可以由人民根据具体案情决定。根据这一司法解释,无论申请执行人有无损失被执行人均应当承担迟延履行金。希望上面的解答对您能有所帮助,如果还有其他需要咨询的问题,您可以随时电话跟我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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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迟延履行的概念:法律上的迟延履行分为两种,包括给付迟延和受领迟延。您所说的这种情况属于给付迟延,给付迟延,是指债务人在履行期限到来时,能够履行而没有按期履行债务。
(一)其构成要件为:
1、须有债务存在;
2、履行须为可能;
3、须债务履行期已届满;
4、须因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而未履行。
(二)给付迟延的法律后果为:
1、债权人可诉请强制执行;
2、债务人赔偿因迟延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
3、在给付迟延后,如遇有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标的物毁损,债务人须承担履行不能的责任,不得以不可抗力为由主张免责。但如债务人能证明纵然没有给付迟延,损失仍将发生的,则可免责。
二、迟延履行金如何计算迟延履行的期间,从判决规定的执行期限的最后一天起算,直到执行完毕为止。非金钱债务,《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95条规定:迟延履行非金钱给付义务,已造成损失的,双倍补偿申请执行人已经受到的损失:没有损失的,迟延履行金可以由人民根据具体案情决定。根据这一司法解释,无论申请执行人有无损失被执行人均应当承担迟延履行金。希望上面的解答对您能有所帮助,如果还有其他需要咨询的问题,您可以随时电话跟我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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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
2009年5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中确定:执行款=清偿的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清偿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清偿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清偿的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同期贷款基准利率×2×迟延履行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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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迟延履行利息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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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迟延履行利息问题
1、生效的法律文书未确定迟延履行责任。被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是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中的规定,是执行程序特有的执行措施。审判文书和其他作为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应无权作出迟延履行责任的确定,除非法律文书作出迟延履行责任的确定是基于当事人的合意,如民事调解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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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计算的法律规定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为规范执行程序中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计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结合司法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计算之后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该利息的,不予计算。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迟延履行期间。
第二条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自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分期履行的,自每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履行期间的,自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三条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至被执行人履行完毕之日;被执行人分次履行的,相应部分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至每次履行完毕之日。
人民划拨、提取被执行人的存款、收入、股息、红利等财产的,相应部分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至划拨、提取之日;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拍卖、变卖或者以物抵债的,计算至成交裁定或者抵债裁定生效之日;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通过其他方式变价的,计算至财产变价完成之日。
非因被执行人的申请,对生效法律文书审查而中止或者暂缓执行的期间及再审中止执行的期间,不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第四条 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应当先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再清偿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但当事人对清偿顺序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五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给付外币的,执行时以该种外币按日万分之一点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但申请执行人主张以人民币计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以人民币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应当先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外币折算或者套算为人民币后再进行计算。
外币折算或者套算为人民币的,按照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起算之日的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或者中国人民银行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对该外币的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或者中国人民银行授权机构未公布汇率中间价的外币,按照该日境内银行人民币对该外币的中间价折算成人民币,或者该外币在境内银行、国际外汇市场对美元汇率,与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进行套算。
第六条 执行回转程序中,原申请执行人迟延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按照本解释的规定承担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第七条 本解释施行时尚未执行完毕部分的金钱债务,本解释施行前的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按照之前的规定计算;施行后的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按照本解释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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迟延履行金该怎样计算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迟延履行金该怎样计算问题解答如下, 迟延履行金怎么计算:迟延履行金的计算涉及到两个方面的内容,其一是起算时间上的确定,其二是计算标准上的确定。
1、起算时间上的确定。被执行人迟延履行的,迟延履行金自执行名义指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计算。
2、计算标准上的确定。在迟延履行金的计算标准上,根据迟延履行行为所指向的对象分为金钱给付义务的迟延履行和其他义务的迟延履行两类:
(1)金钱给付义务的迟延履行金的确定标准。金钱给付义务的迟延履行金按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双倍计付。由于金钱给付的数额标准具有确定性,所以其计算起来相对简单。而且《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94条进一步明确规定了“按银行同期贷款最高利率计付的债务利息增加一倍”。
(2)非金钱给付义务的迟延履行金确定标准问题。《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95条规定:迟延履行非金钱给付义务,已造成损失的,双倍补偿申请执行人已经受到的损失:没有损失的,迟延履行金可以由人民根据具体案情决定。根据这一司法解释,无论申请执行人有无损失被执行人均应当承担迟延履行金。由此看来,有关迟延履行金相关法条的立法本意是根据执行实践中普遍存在的被申请执行人有履行金钱或其他义务的能力,而拖延履行的情况而制定的,其目的是使被执行人无利可图,尽快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同时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被执行人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怎样计付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案情介绍
申请执行人住房银行与被执行人某通信公司、某设计院借款担保纠纷一案,一审于2000年8月28日作出判决:
一、通信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住房行借款本金1000万元,利息384578元(计算至2000年1月20日,自2000年1月21日起到判决生效之日按人民银行规定的逾期贷款利率计付);
二、住房行对设计院的抵押物(576
7.45平方米的房产)在62083
16.80元及利息数额内享有优先受偿权。案件受理费由通信公司承担。判决后,住房行提起上诉。二审于2001年3月21日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判决生效后,因两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住房行于2001年5月21日向一审申请执行。
二、执行
执行中,因通信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决定执行担保人设计院的抵押物。经委托有关部门评估,认定上述抵押房产价值15295090元。后委托拍卖机构对该房产进行两次公开拍卖均未成交。2002年8月9日,执行裁定将抵押房产中的417
2.54平方米作价836458
8.40元人民币交付住房行,以抵偿设计院应承担的担保债务。该给付款项的计算方式为:
①除判决认定应承担的本金及利息外,一审及二审期间的利息,以应承担的本金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逾期借款利率计付;
②自二审生效之日的2001年4月1日至判决执行完毕之日的2002年8月9日,以应承担的本金及利息之和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最高利率计付的债务利息增加一倍计付迟延履行利息。
该案执行完毕后,被执行人设计院就本案执行中计算的利息和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向提出异议:

一,该案二审是申请执行人上诉引起的,故其不应承担上诉后及二审期间的逾期贷款利息;

二,抵押物一直被查封控制,在执行中评估、拍卖抵押物占用了大量时间,且这期间设计院并无妨碍执行行为,即不存在不自动履行的问题,因此其不应承担处分抵押物期间的迟延履行债务利息;

三,计付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应以判决确定的债务本金为基数,而不应以判决的本金和利息之和为基数。针对设计院的上述异议,经研究认为,确定的设计院应当承担的债务利息及迟延履行债务利息符合法律规定,设计院的执行异议无法律依据,并裁定驳回异议。
三、法律评析

一,关于申请人上诉期间的利息承担问题。
首先,我国实行的是二审终审制,民事诉讼主体的诉讼权利是平等的。在一审判决后,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平等地享有法定的上诉权利。在一审上诉期内,一旦一方当事人提起上诉,一审判决就不产生法律效力,即对诉讼当事人亦无任何拘束力,诉讼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同一审判决前一样,仍处于一种不确定状态。上诉必然引起二审程序,二审生效裁判不论是改变一审,还是维持原判,才最终确定了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对二审提起再审的除外)。本案二审判决主文维持原判,驳回上诉,是文字处理上的省略,其实质是维持了一审判决确定的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并不意味着二审判决自然导致一审判决生效(现有立法亦无此明文规定)。因此,在二审维持一审的情况下,案件的生效裁判只能是二审裁判,而不可能是一审判决。换言之,从纠纷产生到作出生效二审判决前,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一直处于未确定状态。所以,这段期间的债务利息应以欠款本金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逾期借款利率计付。
其次,从财产占有和受益角度看,一审判决在生效前,并没有立即改变当事人之间对诉争财产的实际占有现状,没有在事实上改变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权利人的权利仍于在被侵害状态。就本案而言,无论哪一方当事人上诉,主债务人在未实际履行还款义务前,一直占有借款资金,对该资金享有使用、收益的权利。同时,从合同约定和法律责任看,债务人也一直处于逾期付款的事实状态,应承担逾期付款的法律责任。而且,法律并没有明文规定因上诉人的不同,就改变违约方应承担的逾期付款债务利息和其他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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