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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权、抚养费,你想知道的都在这里!

2018-09-18 16:03 3668人阅读

  通常离婚案件,原、被告的诉求均集中在两个问题上:一是孩子的抚养问题;二是财产的分割。今天,我们就跟大家聊一聊孩子抚养的问题。

  抚养权是父母对于子女的一项基本权利,是指离婚后,夫妻一方确定孩子与谁共同居住生活,照顾孩子日常生活的一项权利,当然也是一项义务。抚养一方有权要求另一方支付一定数额的抚养费。

  根据《婚姻法》以及《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相关规定,对于子女抚养问题,双方能够协议的,可以协议处理,不能协议,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决。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将按照孩子所处的年龄段来采取不同的处理方式: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2、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3、孩子在两周岁以上,十周岁以下,或者孩子十周岁以上未对于跟谁生活发表意见的,法官根据有利于孩子成长的情况,综合考虑原被告双方的条件,进行判决。

  通常来说,在原被告双方条件都可以保障子女生活教育的情况下,法院会了解平时孩子跟谁一起生活,即认定孩子已经形成了稳定的生活环境,将抚养权判给这一方。如果孩子与原被告双方一同居住的情形,法院会综合考虑,外祖(祖)父母哪方平时照顾较多,是否有能力协助照顾,以及双方的条件进行综合判定。

  抚养权及抚养费的判决一旦生效,双方均要按照判决执行。但是,孩子的抚养应以孩子的利益最大化为原则,因此抚养权及抚养费不是一成不变的,男女双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抚养权进行变更,也可以单独就抚养费数额进行调整。

  抚养费数额,根据一方收入水平的变化,结合孩子教育生活开销可以要求提高或降低,咱们在此不议。那么,什么情况下抚养权可以变更呢?

  一般有两种方法:一是双方协议,同意将抚养权从一方变更到另一方,另一种方式则是以诉讼的方式进行变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变更抚养关系相对来说比较困难。鉴于频繁变更抚养关系对孩子成长不利,以及离婚协议中对于抚养权的约定是双方合意的结果等因素,法院在变更抚养关系的问题上比较谨慎和保守,在适用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时比较严格。例如从(2017)鄂0106民初6984号案件、(2016)宁0122民初字1425号、(2015)潼法民初字第00883号等因抚养方存在恶习,另一方要求变更抚养权的案件判决中可以看出,如果抚养方只是有吸毒史、赌博史,但原告并不能举证证明现在抚养方仍旧有上述恶习的话,法院一般不会支持变更抚养关系的诉求。

  总的来说,法院在处理孩子抚养问题时越来越注重孩子的利益,而不是父母的需求,这一点尤其需要引起涉及抚养纠纷的离婚诉讼当事人的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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